廣東省生態示範村(鎮、場、園)申報與驗收程式
一、工作依據
廣東省生態示範村(鎮、場、園)申報與驗收的工作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開展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然[1995]444號)、省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創建廣東省生態示範村(鎮、場、園)、活動的通知》(粵環然[1999]3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生態示範區指標體系及考核辦法的通知》(粵環〔2001〕91號),《關於修訂廣東省生態示範區申報驗收工作程式的通知》(粵環函〔2003〕804號),《關於規範廣東省生態示範區申報材料的通知》(粵環辦[2004]42號)。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省生態示範村(鎮、場、園)的審定與命名。科技處負責組織擬訂考核標準、組織發動、進行業務指導和服務。省環境技術中心負責省生態示範村(鎮、場、園)申報考核驗收。
三、工作程式
(一)申報
1.擬申報的單位對照《廣東省生態示範區指標體系及考核辦法(試行)》(粵環〔2001〕91號附件一)進行自評,自評符合條件的由其政府或領導機構向所在縣(市、區)環保局申報,並附下列申報材料(生態示範鎮(場)的申報材料一式3份,生態示範村(園)的申報材料一式2份):
(1)申報函
(2)創建工作情況總結
(3)考核指標達標情況對照表
(4)有關指標達標情況證明材料
(5)生態建設規劃
2.縣(市、區)環保局對申報單位進行初評,符合條件的向地級及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推薦。
3.地級及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對轄區申報廣東省生態示範鎮、生態示範場(綜合性農場等)的材料進行審查和加署意見,于9月底前送省環境保護局。
(二)考核驗收
1.地級以上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本區內申報生態示範村、生態示範園(所、園區、公園、莊園、基地、場等)的單位進行考核驗收,並向省環境保護局提交考核驗收報告(10月底前);省環境保護局委託省環境技術中心負責審核,需要時可進行抽檢。
2.省環境技術中心負責對申報生態示範鎮、生態示範場(綜合性農場等)的單位進行考核驗收,並向省環境保護局提交考核驗收報告(10月底前)。
(三)公示
省環境保護局根據省環境技術中心提交的審核和考核驗收報告,經局務會議審定,對擬命名的申報單位在“廣東環保”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由省環境保護局轉達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到現場核實,並把結果報省環境保護局,或由省環境保護局視情組織現場核實。
(四)命名
擬命名的申報單位,經公示後符合以下情況的,以“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的名義命名和頒發牌匾。
1、群眾無反映存在問題;
2、群眾反映的問題經核實與實際不符;
3、申報單位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改進,並經組織核實的單位確認在1個月內可取得明顯效果。
(五)復檢
對被命名的各類廣東省生態示範區實行動態管理。市、縣級環保局對轄區的生態示範村(鎮、場、園)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檢,省環境保護局不定期抽檢,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要限期改進,逾期不達標的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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