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5〕137號
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建設工作,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我局制定了《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創建工作實際,加強督促、檢查,指導創建工作,確保各項創建任務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
附件: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試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生態 考核 通知
附件:
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試行)
一、考核目的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建設,鼓勵各地開展創建工作的積極性,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對象
開展生態縣、生態市建設的縣、市。生態省的考核評比不在此列。
三、考核條件
已制訂生態縣、生態市建設規劃(大綱),並實施2年以上。嚴格按基本條件和指標體系考核,不缺項。
四、考核內容
《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環發〔2003〕91號)完成情況和建設規劃完成情況。
五、考核程式
參加考核的縣、市,首先進行自評,並向省級環保局提交自評報告。省級環保局在復核後,將各省候選名單和推薦報告上報國家環保總局。經國家環保總局審定後,公佈最終考核結果。對考核成績優秀的,國家環保總局予以表彰,並命名為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縣、生態市創建工作先進市。
六、評分方法及結果
(一)採用百分制打分。按環發〔2003〕91號文的基本條件和指標體系兩個部分進行。部分指標以環辦〔2005〕121號文為準。
(二)分兩次打分。第一次:基礎分。即以同級人大批准規劃實施上一年度數據為依據打分。第二次:創建分。考核創建工作的進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數據為依據打分。
(三)結果評定。考察基礎分與創建分的差距,判斷創建工作的進步幅度。按創建工作進步幅度評定先進。
(四)基礎分和創建分打分方法如下:
1、生態縣。基本條件共賦28分,按表1的方法賦分。36項指標按表2共賦72分,平均每項指標賦2分,達標滿分,未達標零分。
表1 生態縣6項基本條件賦分(共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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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基 本 條 件 |
滿分 |
賦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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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訂了《生態縣建設規劃》(2),並通過人大審議、頒布實施(2)。 |
4 |
未經人大審議、頒布實施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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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縣(市)80%的鄉鎮達到環境優美鄉鎮考核標準(5)。 |
5 |
按達到環境優美鄉鎮的百分比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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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獨立的環保機構,併為一級行政單位(2),鄉鎮有專職的環境保護工作人員(1)。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2)。 |
5 |
三個條件,按每個條件後面的數值賦分。達到滿分,否則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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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
5 |
發現有一條執行不力,扣1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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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染防治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保護與建設卓有成效(2)。三年內無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2),外來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1)。 |
5 |
三個條件,按每個條件後面的數值賦分。達到滿分,否則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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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源(特別是水資源)利用科學、合理,未對區域(或流域)內其他縣域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生態環境影響。 |
4 |
發現有重大不利生態環境影響的資源利用行為或項目,不得分。 |
表2 生態縣36項指標賦分(共7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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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 級 指 標 |
單 位 |
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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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均國內生產總值 |
元/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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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發達地區 |
|
經 |
經濟欠發達地區 |
|
|
2 |
年人均財政收入 |
元/人 |
2 |
|
濟 |
經濟發達地區 |
|
|
經濟欠發達地區 |
|
發 |
3 |
農民人均純收入 |
元/人 |
2 |
|
|
經濟發達地區 |
|
展 |
經濟欠發達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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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人 |
2 |
|
|
經濟發達地區 |
|
|
經濟欠發達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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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單位GDP能耗 |
噸標煤/萬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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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單位GDP水耗 |
m3/萬元 |
2 |
|
|
7 |
主要農產品中有機及綠色產品的比重(產值)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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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覆蓋率 |
% |
2 |
|
|
山區 |
|
|
丘陵 |
|
|
平原 |
|
區 |
9 |
受保護地區佔國土面積比例 |
% |
2 |
|
|
山區及丘陵區 |
|
域 |
平原地區 |
|
|
10 |
退化土地恢復率 |
% |
2 |
|
環 |
11 |
空氣環境品質 |
- |
2 |
|
|
12 |
水環境品質 |
- |
2 |
|
境 |
近岸海域水環境品質 |
|
|
13 |
噪聲環境品質 |
- |
2 |
|
保 |
14 |
化學需氧量(COD)排放強度 |
千克/萬元(GDP) |
2 |
|
|
15 |
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
% |
1 |
|
護 |
工業用水重復率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