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復議工作程式
一、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行政復議工作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
二、工作機構
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委員會是本局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機構,依法作出行政復議的有關決定。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委員由有關的副局長、處室及直屬單位負責人組成。
政策法規處: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職責,擬定相關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有關處室和直屬單位:按各自的職能協助政策法規處開展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對涉及本處室、單位業務職責的復議案件,提出初步審理意見。
三、政策法規處在環境保護行政復議工作中的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提出行政復議審理意見,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環境保護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
環保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包括:
(一)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證書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部門採取的行政代執行等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撤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環境保護部門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環境保護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對徵收排污費通知書有異議的。
(七)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限期治理決定或限期整改決定不服的。
(八)認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五、環境保護行政復議參加人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被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即本省地級以上市環保局。
3、第三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經申請或者我局認為有必要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委託代理人:接受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委託授權,代表申請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人。
六、環境保護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的條件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且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主要事實、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六)屬於本局管轄,即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由本省地級以上市環保局作出的;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尚未受理。
七、工作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應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以口頭形式提出,應攜帶身份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到本局當場提出。
(二)接受和受理:本局收件人員在收到寫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信函時,應記錄收到的時間,並及時呈辦公室負責人批轉政策法規處辦理。對到本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當場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本局便民窗口工作人員應當通知政策法規處派人辦理有關手續,對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應給申請人開具回執;對以口頭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政策法規處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政策法規處應及時對《行政復議申請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擬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復議告知書》,送復議委員會副主任簽發,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請人向哪個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中沒有明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條件中的第一至第四項內容的,政策法規處應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並說明補充的事項和理由,申請人必須在15日內補充必要的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算在復議申請審查期限內。申請人逾期不作補充,致使無法審查的,政策法規處可以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局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發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告知書》或者補充材料的書面通知的,則視為本局已受理該復議申請。
(三)通知被申請人:政策法規處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提出答覆通知書》並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自收到《提出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的證據無效。
(四)審理: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政策法規處對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及提交的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作出如下處理:
1、案件涉及行政許可等具體業務事項的,轉相關業務處室提出初審意見。相關處室應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後返回政策法規處。
2、對於情況複雜的案件,應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審議小組成員包括分管局領導、政策法規處及相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員。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審議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政策法規處負責審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應申請人要求或者政策法規處、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由政策法規處會同有關處室、直屬單位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五)處理或轉送: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併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規定的範圍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界定)的審查申請的,本局對該規定(如本局的規範性文件)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本局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局有權處理的, 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六)復議中止:
有《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應當中止。
行政復議中止的,本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程式。中止期間,行政復議審查期限暫停計算。
(七)復議終止:
有《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應當終止。
行政復議終止的,本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八)提出行政復議審理意見:政策法規處根據審理的結果,視以下不同情形,提出行政復議審理意見並擬訂《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決定書》:
1、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式以及行政管理許可權,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覆及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相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消該具體行政行為。
(九)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般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審理意見和擬訂的《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復議委員會副主任審查同意後,經復議委員會主任簽署並蓋局印章後印發。對於複雜的復議案件,由復議委員會副主任提議,復議委員會主任召開復議委員會會議對行政復議審理意見進行審查後簽發《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決定書》。
(十)送達:《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決定書》由政策法規處依法送達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
(十一)履行和責令履行:被申請人應將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本局政策法規處。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由本局責令其限期履行。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的,政策法規處應同時根據不同情形向有權的機關提出對被申請人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復議決定的通知書應抄送申請人及省環境監察總隊,由省環境監察總隊負責監督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政策法規處。
對於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應抄送一份給省環境監察總隊,由省環境監察總隊負責監督申請人執行復議決定的情況。
(十二)應訴與強制執行:申請人對本局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應訴事項;申請人對本局維持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訴。對本局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關事宜。
(十三)歸檔:行政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後,政策法規處應將案件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交局檔案室存檔。
八、行政復議的有關時限
(一)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申請人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應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人先向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經該部門告知後才轉向本局提出申請的,計演算法定申請時限時,需扣除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該部門的告知書之日止的時間。
(二)行政復議申請審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
(三)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期限
一般情況下,應當自本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政策法規處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45日內,提出行政復議審理意見,報復議委員會副主任審查。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應向申請人發送《決定延期通知書》,同時抄送被申請人。
附: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應當中止:
1、申請人死亡,尚未確定近親屬參加行政復議的;
2、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承受者參加行政復議的;
4、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的事由,暫時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5、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是否合法,需要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審查決定的;
6、對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關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7、需要依據司法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判決、決定或者結論作出復議決定的;
8、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二、《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應當終止:
1、申請人死亡後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2、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明確表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4、雖屬行政復議範圍,但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不存在利害關係,或者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且拒絕變更,或者有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的;
5、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下落不明並在行政復議期限屆滿後仍不出現,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6、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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