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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12號
現公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並予以公佈。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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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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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定 |
環保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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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電器定點企業認可 |
環保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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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民用核承壓設備設計安裝許可證核發 |
環保總局(國家核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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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環保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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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 |
環保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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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民用核承壓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核發 |
環保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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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危險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環保總局 |
相關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環境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變動目錄 環發〔2004〕95號--關於印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的環境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 環發〔2003〕63號--關於環境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