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核設施乏燃料轉移運輸的安全,規範監督管理、監測和應急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式。
一、法律依據
核設施乏燃料運輸工作程式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環保總局《放射環境管理辦法》,《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廣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局核管處:對乏燃料運輸提出審查意見;負責乏燃料運輸廣東省境內全程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省核管辦:負責乏燃料運輸期間核事故應急工作;
三、辦理範圍
廣東省境內民用核設施乏燃料運輸和過境廣東省境內的乏燃料運輸活動。
四、受理條件
凡符合辦理範圍的乏燃料運輸活動的單位須在啟運前20日向省環保局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環保總局關於乏燃料環評文件的批復文件(初次提供)
2.國家核安全局關於乏燃料運輸設計批准書(初次提供)
3.國家核安全局關於放射性物質運輸核安全許可證(包括貨包設計批准及裝運批准書)(初次提供)
4.乏燃料容器運輸實施方案
5.乏燃料運輸日程計劃表
6.乏燃料運輸環境影響報告書(初次提供)
7.乏燃料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8.國家原子能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許可證》(初次提供)
9.國防科工委關於同意乏燃料轉移的文件
10.公安部乏燃料運輸準運證(初次提供)
上述文件材料有效期滿,承運單位應及時向相關單位申請。當方案或計劃有變化時,承運單位要及時報送最新材料。
五、工作程式
1.在乏燃料啟運前,承運單位應向省環保局報送受理條件中的相關文件。
2.承運單位必須委託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實施管轄區域內(包括裝貨物)的全程監視性監測。
3.承運單位應建立與省核管辦的通訊聯繫。
4.省核管辦在乏燃料啟運期間,按照核應急響應程式,啟動應急響應,進入應急待命狀態,及時通知全省各核應急組織按其職能任務做好核應急準備,並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核應急工作:
(1)落實各應急小組值班員、電話、傳真;
(2)進行應急通訊演習;
(3)通知省核應急氣象小組向省核管辦及承運單位提供運輸期間每日天氣預報;
(4)通知廣州軍區軍訓和兵種部做好防化洗消工作準備;
(5)通知省核應急公安小組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6)及時將乏燃料運輸情況通報國家核應急辦、國家環保總局、省府值班室等(附通報表)。
5.乏燃料運輸工作結束後,省環保局(省核管辦)應及時向國家環保總局及省府報送工作總結報告。
六、乏燃料運輸審查工作時限
在乏燃料運輸啟運前或進入廣東省境內5日前,省環保局給出書面審查意見。
七、文書表格樣版格式
1.廣東省核管辦乏燃料運輸(大亞灣/嶺澳核電站乏燃料運輸簡稱818項目)情況記錄
2.廣東省核管辦818項目進展情況通報表
廣東省核管辦818項目情況記錄
|
通報人: |
|
通報單位或組織: |
|
通報 時間: |
|
|
通報站方式: |
1、電話 2、傳真 3、當面通報 4、其他 |
|
聯繫方式: |
電話: 傳真: 手機: |
|
通報內容:
|
|
接收人: |
|
接收時間(年月日時分) |
|
|
處
理
意
見
|
|
|
批
示
|
|
|
|
|
|
|
|
|
|
廣東省核管辦818項目進展情況通報表
編號:
|
主送單位: |
1、國家核應急辦 2、省府(值班室)3、廣州軍區
4、省軍區 5、廣州市 6、清原公司 7、其他 |
|
通報內容:
經辦人:
審核:
|
聯繫人: 電話: (24小時值班),傳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