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規定,採用《廣東省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嚴控廢物的,必須向省級環保部門申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下簡稱《許可證》)。申領程式如下:
一、受理範圍
省環保局受理在廣東省範圍內採用《廣東省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嚴控廢物的《許可證》的申請。
縣級以上環保局對《許可證》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
企業處理自身產生嚴控廢物的,不需要申領《許可證》,但需要單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准後報省環保局備案。
二、申領條件
從事嚴控廢物處理的單位申領《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二)有2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2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直接從事嚴控廢物處理的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專業培訓。
(三)嚴控廢物處理設施和場所必須符合:
1、地級以上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佈局;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3、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
(四)有與所處理的嚴控廢物類別相適應的成熟處理技術和工藝,並通過環評專家庫專家的技術論證。
(五)有保證嚴控廢物處理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三、申領《許可證》須提交的材料
(一)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複印件;
(三)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具有審批權的環保局審批文件,建設項目試運行同意文件(本程式實施前已投入運行的,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本程式實施後的新建項目還應符合省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要求;
(四)2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複印件,技術人員2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直接從事嚴控廢物處理的人員接受專業培訓的證明;
(五)消防驗收報告,及安全規章制度、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
(六)與申請的經營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內產生的不能利用的廢物合法的去向證明;
(七)項目的土地權屬證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賃證明;
(八)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
四、申領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縣級以上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環保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若申請材料不正確齊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二)受理申請的環保局20日內完成初審,上報省環保局審定。
(三)省環保局應對申請單位的經營場地與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在20日內做出決定(需組織專家論證或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在內)。許可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告知理由。
五、《許可證》變更
《許可證》變更法人名稱、單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證》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領《許可證》:
(一)改變嚴控廢物處理方式的;
(二)增加嚴控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嚴控廢物處理設施的;
(四)處理嚴控廢物超過原批准年處理規模20%以上的。
六、《許可證》內容及有效期
《許可證》包括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有效期為5年。
《許可證》內容包括:法人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處理設施地址,處理設施及相應處理廢物的類別、規模,經營範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
七、《許可證》續證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許可證》持證單位繼續從事嚴控廢物處理活動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填寫《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申請續證審批表》,並準備有關材料,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需組織專家論證或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在內),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續證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沒有發現超出處理範圍等違法現象記錄的;
(二)按有關規定每年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嚴控廢物處理活動;
(三)建立規範的嚴控廢物檔案管理制度;
(四)利用、處置嚴控廢物設施及配套環保治理設施運轉正常並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污染控制規範;
(五)經營有效期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六)經營場所未來5年符合規劃要求。
八、檔案管理
《許可證》持證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嚴控廢物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年1月30日前書面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嚴控廢物處理活動情況,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5年。
九、嚴控廢物處理單位的備案
《許可證》持證單位必須向經營範圍內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備案,接受備案的環保局應定期向社會公佈《持證》單位名單。備案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法人和在備案區域內的業務負責人及聯繫方式、處理方式等。
禁止無《許可證》採用《廣東省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利用、處置嚴控廢物;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轉借、租賃《許可證》;禁止嚴控廢物產生者將嚴控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採用《廣東省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利用、處置。
十、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許可證》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許可證》持證單位不按嚴控廢物處理方式利用、處置嚴控廢物的,按《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發現《許可證》持證單位在處理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