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放射性廢物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規範監督管理、監測和應急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式。
一、法律依據
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護條例》,國家環保總局《放射環境管理辦法》,《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廣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電離輻射及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局核管處:對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提出審查意見。
省輻射監測中心:負責放射性運輸廣東省境內全程輻射環境監測管理。
三、辦理範圍
向廣東省境內外轉移或過境廣東省的放射性廢物轉移活動。
四、受理條件
凡符合辦理範圍的放射性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須在轉移活動啟運前20日向省環保局報送以下文件:
1、要求進行放射性廢物轉移的函,內容包括放射性廢物的種類、數量、運輸工具、轉移時間等;
2、對轉移出境外的,需轉移目的地省級環保部門同意函;
3、對轉移入境內的,需轉移始發地和目的地省級環保部門的同意函;
4、對過境廣東省的,需始發地和目的地省級環保部門同意函;
5、國家環保總局同意進行放射性廢物轉移的函;
6、放射性廢物轉移實施方案;
7、放射性廢物轉移事故應急預案;
8、轉移入我省的活動,需存貯、處置設施的環評批復件複印件
五、工作程式
1、放射性廢物轉移啟運、中途停留、發生事故時,業主應及時向省環保局報送放射性廢物轉移情況。
2、放射性廢物在廣東省境內運輸期間,我局核管處與省輻射中心加強值班工作,密切跟蹤運輸車輛的動態,並及時通知放射性廢物轉移途經的各地級市環保局作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3、運輸途中發生事故時,我局核管處及省輻射中心及時按應急方案進行處理,我局通報和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的影響,並報省委、省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核事故應急辦。
4、放射性廢物到達我省目的地或離開我省後及時向國家環保總局和相關的省級環保部門通報情況。
六、放射性廢物轉移審查工作時限
放射性廢物轉移啟運前或進入廣東省境內5日前,省環保局給出書面批復意見。
七、文書表格樣版格式
1. 放射性廢物轉移情況記錄表
2. 放射性廢物轉移進展情況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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