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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程式(暫行)
發佈時間:2006-04-19 11:45:07    文章來源:
 

一、法律依據

本程式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而制定。

二、工作機構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核應急與輻射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核管處)負責許可證的具體核發和監管工作。

三、核管處在廣東省《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申領與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1、受理許可證的申請;

2、審核申領單位的材料;

3、對申領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4、提出審批意見;

5、核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提出整改要求;

6、辦理許可證的年檢、換證、延期、登出等事項;

7、依法監督輻射工作單位的安全工作。

四、受理範圍

除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以外,在我省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銷售、使用的單位。

五、申領條件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屬受理範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輻射工作單位在申領放射工作安全許可證前須獲得經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裝備,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4、有與所從事輻射工作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和防護知識以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5、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及監測儀器,並提供人員名單和設備清單;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等文件。

7、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應當具備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處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處理方案,或提供廢放射源回收和收貯協議文件。

六、申領程式

(一)申請

1、輻射工作單位向當地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表可在廣東環保網www.gdepb.gov.cn下載或到環保部門領取;

2、輻射工作單位可當面申請,也可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請,或委託他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已獲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放射源申報登記文件;

32004415前已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放射衛生工作許可證》的,提供向衛生部門申領許可證時的相關資料(放射性衛生工作許可證,核素種類、數量、活度、生產廠家及其資料,設備型號,企業營業執照,相關管理制度等)的複印件(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4)申領條件中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文件。

(二)受理

1、核管處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開具《受理通知書》、《不受理通知書》給申請人;

2、對申請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材料的,由核管處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列明相關材料,要求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補正。

3、對不屬省環保局管轄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辦理。

(三)審查

1、輻射工作單位的申請受理後,核管處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

2、組織現場檢查,核實申請人資料的真實性及檢查現場安全措施等的落實情況。

3、核管處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四)審批決定及時限

1、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及資料審查,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由廣東省環保局發給《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正式許可證生效前暫以臨時文件形式許可);

2、對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出具整改意見書,告知申請整改的具體要求和期限,整改後符合要求的發給《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

3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我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年檢

1、所有輻射工作單位需按規定接受年檢;

2、輻射工作單位需出具年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許可證副本;

2)許可證所涉及內容的變更情況;

3)輻射工作人員變動情況匯總表,輻射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書複印件及個人劑量監測的證明材料;

4)年度工作總結(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項制度執行情況;輻射工作場所的工作情況;工作中故障或事故處理情況;自主管理組織活動情況;放射源退役貯存及處理情況;輻射環境監測報告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廣東省環保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申報資料和現場檢查情況完成年檢,符合要求的給予驗證,並加蓋合格印章。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見書,達標後給予驗證,並加蓋合格印章。

(六)延續

1、已被許可的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應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廣東省環保局申請延續。

2、廣東省環保局根據被許可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七)變更

1、輻射工作單位要求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場所等,應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輻射工作單位申請報告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

3)許可證原件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原申請程式申領許可證。

1)改變輻射工作方式,擴大輻射工作範圍

2)新建、改建、擴建輻射工作設施或場所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新許可證,同時收回原許可證。

3、許可證遺失後,持證單位應及時到省級以上的報刊上刊登遺失啟事,持刊登啟事的報刊和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審批部門予以補發。

(八)登出

輻射工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環保局依法辦理許可登出手續:

1、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3、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4、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登出許可的其他情形。

七、監督

1、各級環保局部門依法對被許可輻射工作單位實施監督;

2、各級環保部門依法對被許可輻射工作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查、檢測;

3、輻射工作單位有違法事實的,環保部門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也可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4、輻射工作單位應建立自檢制度。

八、標準文書(附件)

詳見《廣東省環保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中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文書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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