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據
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申報和初審的工作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開展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然1995〕444號)、《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申報規範》(環然1995〕444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驗收暫行規定》(環辦1998〕272號)。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創建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的確定、驗收與命名。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的申報和初審;組織開展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編制以及生態示範區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科技處負責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申報、初審、報批的具體工作。
三、申報程式
1.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按生態示範區進行建設發展的市(縣),且符合建設試點基本要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省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市(縣)人民政府的申請報告。
(2)本市(縣)生態建設的簡要報告,內容為自然、社會環境概況;建設項目主要內容和步驟;保障條件和具體可行措施。
2.省環境保護局的審查意見。
四、初審程式
1.由試點市(縣)人民政府對照《全國生態示範區驗收標準》進行自查,符合標準要求後,向省環境保護局提出初審申請。
2.省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對創建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環境保護局將初審意見報國家環境保護局,並附下列文件和資料:
(1)市(縣)人民政府的申請報告;
(2)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3)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指標完成情況表;
(4)初審專家組關於生態示範區建設技術總結與效益分析報告。
附:考核驗收與審批命名
(一)考核驗收
1.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對試點市、縣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2.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試點市、縣進行現場考察,提出考核意見。
(二)審批命名
國家環保總局對專家組考核合格的試點進行審批,向被批准的市、縣頒發“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驗收合格證書”,授予“全國生態示範區”稱號,並頒發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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