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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處

處 長 吳洪傑
副處長 廖佩紅  李亞南
 
1.組織草擬並實施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計劃、規劃以及法規、規章、政策和規範。
2.指導監督兩控區污染控制和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
3.對全省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機構資質核準。
4.組織實施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
5.審理由省外轉移入我省儲存、處置固體廢物的申請。
6.復審可用作原料的進口廢物申請書。
7.組織協調解決由固體廢物或危險化學品引發的污染事故與污染糾紛。
8.對加工利用進口、主用作原料的廢電器定點企業認定;危險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核發。
9.負責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
10.負責參與反生化恐怖襲擊工作。
11.辦理本處職責範圍內的人大、政協議案、提案、建議,按分工辦理與本處職責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處罰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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