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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技術示範。 2.管理環保科技成果。 3.推進及監督迴圈經濟、清潔生產的實施。 4.擬訂或修訂地方環境標準。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 5.擬定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6.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旅遊生態環境保護、遺傳資源和外來物種保護與管理工作。 7.負責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負責因教學科研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的審批和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的審批。 9.指導和管理各級各類生態示範區建設,推進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 10.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11.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單位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對外環境科技合作與交流。 13.辦理本處職責範圍內的人大、政協議案、提案、建議,按分工辦理與本處職責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處罰的有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