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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省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2.參與全省重大或跨地級市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承辦重大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3.協助調查跨省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 4.負責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廣東省環保局批准的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5.負責省級限期治理項目的現場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6.對現場檢查及調查中發現的環境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並提出處理意見。 7.指導、協調全省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進行稽查。開展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8.參與排污申報登記工作。 9.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 10.負責組織全省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市縣環境監察部門的能力建設,總結、推廣全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11.參與地方法規、規章及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12.完成省環境保護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東江監察局職能
負責監督、檢查、協調東江流域和東深供水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東江流域重大或跨市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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