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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處職責 1.負責綜合性業務文件的起草、審核;負責省委、省政府和局主要領導講話材料的起草、審核。 2.組織制訂、報送並監督實施地方環保立法規劃和計劃。 3.組織草擬環保綜合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指導和協調各項專項法規的草擬、審查和報批工作;對環保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核;組織對國家環保總局、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其他部門起草的與環保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徵求意見工作。 4.對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報送備案的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5.按法定許可權負責環境行政執法解釋工作。 6.組織環境保護政策的調研和制定。 7.指導並實施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歸口管理依法行政和執法責任制工作。 8.監督檢查環保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下級環保部門的執法工作。 9.負責本局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執法資格審查和行政執法證件及罰沒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10.辦理委託執法事宜,對局委託的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 11.負責審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草案。 12.負責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13.依法對市縣環保部門報批的超出罰款許可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批工作。 14.重大環保行政處罰備案工作:包括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報送備案及對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工作。 15.組織調查、審理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和檢查各市環保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 16.組織應訴工作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17.協助宣教中心開展環境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及指導全省環保普法工作。 18.組織、協調局各處室(單位)對人大、政協議案、提案、建議的辦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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