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 濁度線上儀
4.3.8.1 術語
a. 試樣 指導入自動分析儀的廢水。
b. 透過散射方式 在光線照射試樣時,通過觀測透過光與由懸浮物質導致的散射光(一般是前方散射光)的強度比來測定濁度的方式。
c. 表面散射方式 在光線從穩定溢流試樣池水面斜上方照射時,通過觀測散射光(一般是後方散射光)的強度比來測定濁度的方式。
d. 採水方式 指採用泵等採集試樣並將其送入自動分析儀進行測定的方式。
e. 浸漬方式 指將自動分析儀探頭部分浸入試樣中直接測定的方式,特別是指不需採樣流路的方式。
f. 度 利用硫酸配製標準液來測定的濁度單位。
g. 零點漂移 指採用本規範中規定的零點校正液為試樣連續測試,自動分析儀的指示值在一定時間內變化的大小相對於量程的百分率。
h. 量程漂移 指採用本規範中規定的量程校正液為試樣連續測試,相對於自動分析儀的測定量程,儀器指示值在一定時間內變化的大小相對於量程的百分率。
i. 平均無故障連續運行時間 指自動分析儀在檢驗期間的總運行時間(小時)與發生故障次數(次)的比值,以“MTBF”表示,單位為:h/次。
4.3.8.2 儀器性能
系統具有設定、校對、斷電保護、來電恢復、故障報警功能,以及時間、參數顯示功能,包括年、月、日和時、分以及測量值等。
4.3.8.3 儀器構造
濁度自動分析儀的構成應有採樣單元、檢測單元,顯示記錄、數據處理、信號傳輸等單元。自動分析儀應配置試樣池清洗裝置和自動採水等裝置。
a. 測量單元:由檢測器、信號轉換器構成。採水方式的檢測器無論是透過散射方式,還是表面散射方式,均應具有導入試樣的試樣池;浸漬方式的檢測器應具有可將檢測器直接插入試樣中測定的構造。信號轉換器應將測量信號轉換成電信號並以統一的方式輸出,必要時,應具有對光源波動補償、光源開啟時的電源穩壓、有色試樣的補償、輸出的非直線性的補償等計算功能。
b. 顯示記錄單元:具有將濁度值以等分刻度、數字形式顯示記錄、列印下來的功能。測定值按比例轉換成直流電壓或電流輸出的功能,或具有將測定值顯示或記錄下來的功能。
4.3.8.4 技術指標
儀器主要技術指標詳見表7。
表7 儀器分析技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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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技術指標 |
試驗方法 |
|
重復性誤差 |
±5% |
7.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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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點漂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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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程漂移 |
±5% |
|
線性誤差 |
±5% |
|
電壓穩定性 |
±3%以內 |
|
絕緣阻抗 |
5MΩ以上 |
|
MTBF |
點720h/次 |
|
實際水樣比對試驗 |
相對誤差小于《環境水質監測品質保證方法》(第二版)附表3允許的相對誤差 |
4.3.9 總有機碳(TOC)線上儀
4.3.9.1 術語
a. 試樣 指導入自動分析儀的廢水。
b. 校正液 為了獲得與試樣總磷濃度相同的指示值所配製的校正液,有以下幾種。
點 零點校正液
點 量程校正液
c. 零點漂移 指採用本規範中規定的零點校正液為試樣連續測試,自動分析儀的指示值在一定時間內變化的大小。
d. 量程漂移 指採用本規範中規定的量程校正液為試樣連續測試,相對於自動分析儀的測定量程,儀器指示值在一定時間內變化的大小。
e. 間歇式 指將除去無機碳以後的試樣以一定的時間間隔導入反應檢測單元的方式。
f. 連續式 指將除去無機碳以後的試樣以一定的流量導入反應檢測單元的方式。
g. 平均無故障連續運行時間 指自動分析儀在檢驗期間的總運行時間(小時)與發生故障次數(次)的比值,以“MTBF”表示,單位為:h/次。
h. 響應時間(T90):從零點校正液移入量程標準液至達到量程校正液90%所需的時間。
4.3.9.2 儀器性能
a. 系統具有設定、校對和顯示時間功能,包括年、月、日和時、分。
b. 當系統意外且再度上電時,系統能自動排出斷電前正在測定的試樣和試劑、自動清洗各通道、自動復位到重新開始測定的狀態。
c. 當試樣或試劑不能導入反應器時,系統能報警並顯示故障內容。同時停止運行直至系統被重新啟動。
4.3.9.3 儀器構造
TOC自動分析儀的構成應包括試樣導入單元、無機碳除去單元、反應器單元、檢測單元、以及顯示記錄、數據處理、信號傳輸等單元。
a. 試樣導入單元:由試樣、試劑導入管,試樣、試劑計量器組成,應由不被試樣、試劑侵蝕的塑膠、玻璃、橡膠等材質構成,計量器能準確計量。
b. 無機碳除去單元:指以CO2形式除去試樣中的無機碳部分。由加入一定量的酸,攪拌,曝氣等結構組成。
c. 反應檢測單元:指將除去無機碳後的試樣以一定量或一定流量導入,將TOC轉化成CO2定量測定的部分。由載氣供給器,注入器,氧化反應器,氣液分離器以及檢測器組成。載氣採用空氣或氮氣,以空氣為載氣時,必須具有除去CO2的空氣精製裝置;以氮氣為載氣時,在供給器和氧化反應器之間應設置氧氣混入機構。注入器分間歇式和連續式兩種,但都應具有可利用該單元導入零點校正液、量程校正液等的構造。
d. 顯示記錄單元:具有將測定值按比例轉換成直流電壓或電流輸出的功能,或具有將測定值顯示或記錄下來的功能。
4.3.9.4 技術指標
儀器主要技術指標詳見表8。
表8 儀器分析技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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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技術指標 |
試驗方法 |
|
測量範圍 |
0∼50mg/L |
7.2.9.3 |
|
重復性誤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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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點漂移 |
±5% |
|
量程漂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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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線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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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穩定性 |
±5% |
|
絕緣阻抗 |
20MΩ以上 |
|
MTBF |
點720h/次 |
|
實際水樣比對試驗 |
相對誤差小于《環境水質監測品質保證方法》(第二版)附表3允許的相對誤差 |
|
響應時間 |
間歇式:5min以內 |
|
連續式:15 min以內 |
5.1.1按照廢水排污口規範化整治的要求,合理安排排污口的整治土建、監測室的施工裝修、排水溝的設置、專用電話線(數據傳輸通道)的架設、配電以及空調等。監測專用房必須大於5M2。
5.1.2廢水 連續排放監測系統安裝位置應避開腐蝕性氣體、較強電磁干擾的電器設備和振動。房間內環境應清潔、通風、乾燥、空氣相對濕度點85%,並安裝空調(保證儀器工作的環境溫度為0∼40℃)。
5.1.3 連續排放監測系統使用的電源為照明用電和電壓穩定的工業用電,並安全接地。
5.1.4 監測感測器或採樣系統到一次分析儀器或數據採集/控制儀的信號傳輸距離應盡可能縮短,隨機所帶的三芯電源要可靠接地。
5.1.5 監測房室內管線、分析儀器設備應和配電櫃、儀錶櫃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房內應設立相應的設備和空間以用於準備工作以及定期的清洗工作。
5.1.6 連續排放監測系統裝置內具有加熱源的,安裝必須避開易燃物,嚴禁煙火和不通風的封閉的場所。
5.1.7監測用房與監視感測器、廢水採樣系統及其廢水連接管道的距離要盡可能短(以便更能實時監測廢水的變化)。
5.2.1 點位的設置原則
5.2.1.1 一類污染物採樣點設置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二類污染物採樣點設置在排污單位的總排口。
5.2.1.2 在廢水外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設置監測點位前,必須進行排污口規範化整治,為便於流量測量,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污口也必須進行規範化整治。
5.2.1.3 當廢水有多個外排口時,應將多個排口歸為一個排口;如因地形地貌等影響不能歸為一個排口時,必須按要求進行排污口規範化整治並報主管市環保局確認後,在每一個廢水外排口安裝一套廢水監測系統。
5.2.1.4 採樣點設置必須能夠滿足污水測流、自動採樣監測和參比方法採樣監測,排污口上溯必須一段底壁平滑且長度10m左右的平直明渠。
5.2.2 點位設置 省重點污染源廣東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確定採樣點位,並報省環保局確認;非省重點污染源由各市環境監測站確定採樣點位並報主管環保局確認。
5.2.3 點位的管理
5.2.3.1 採樣點處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採樣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標誌內容包括點位名稱、編號、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要求設置。
5.2.3.2 經確定的採樣點必須建立採樣點管理檔案,內容包括採樣點性質、名稱、位置和編號,採樣點測流裝置,排污規律和排污去向,自動監測的污染因子等。
5.2.3.3 排污單位必須加強採樣點位的日常管理。經確認的採樣點是法定排污監測點,如因生產工藝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時,必須按5.3的要求從新確認,排污單位必須經常進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維護。
5.3.1 視感測器與數據採集/控制儀連線應通過電纜連接,電纜應加護管輔在地下或空中架設,空中架設電纜應附著在固定牢靠的導軌上。
5.3.2 電流感測器安裝時要把用電設施的主線穿過感測器,在無法安裝電流感測器的情況下,可以在設備控制開關和控制繼電器上選擇一個可以表示設備開關的無源觸點。
5.3.3 感測器所有的通訊電纜及接口必須作防水、防腐處理。
5.4.1 為保證所採水樣的代表性,採樣系統應設在廢水流路中央的水流穩定斷面,採水部的前端設在下流的方向(以減少採水部前端的堵塞)。測量合流排水時,在合流後充分混合的場所採水。含石油類的廢水採樣位置一般要設置在測流堰跌水處或巴歇爾槽出水,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處;在測流堰跌水處,或使排水形成水躍,採集混勻的水樣。受懸浮物影響較大的監測項目,自動採樣時應在排污渠(道、溝)水面下5cm,距渠(道、溝)邊和水路中心點的1/2處採樣。同時在同一個斷面上應設置人工採樣口,以便做對比試驗,保證數據的正確性。
5.4.2 廢水採樣系統的構造必須保障在75℃以下能工作或不至於被損壞,有必要的防腐、防高溫設施。
5.4.3 採樣系統的管路設計必須有遠程自動清洗功能。
5.4.4 採樣系統的安裝應便於採樣泵的安置及維護。
5.4.5 採樣泵對水質參數影響小,使用壽命長,易維護。
5.4.6 採樣系統有條件必須採用雙泵雙管路設計,可實現自動反衝,清洗功能,防止泥沙沉積及藻類生成。若沒有雙泵雙管路設計,必須修改採樣係統,在滿足5.3.3條基礎上,具有自動清洗功能。
5.4.7 採樣管路應採用優質的硬質PVC或PPR管材,具有很強的防腐能力,對水質沒有影響。嚴禁使用軟管做採樣管路。
5.4.8 採樣系統及儀錶應設有快速回路(溢流回落)裝置。
與測量廢水污染物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法比對時的參比方法均應選擇國家認可的現行標準分析方法,方法標準參見本規範第1.2條。
參比方法與測量廢水污染物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法比對時,每套連續監測系統均要設置1個參比方法採樣點,位於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探頭30cm區域內,採樣位置不與廢水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測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響測量的前提下,盡可能靠近。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選擇在盡可能靠近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探頭的區域內。採樣位置與GB12997-91、GB12998-91中規定相同。注意避免粗大漂浮物進入。
7.1.1 調試
7.1.1.1 現場完成連續排放監測系統安裝、初調後,使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投入運行,運行調試時間不少於168小時。
7.1.1.2 調試期間除檢測儀器零點和量程校準的時間外,不允許計劃外的維護、檢修和調節儀器。
7.1.1.3 每天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檢查,當累積漂移超過規定指標時,則應調整儀器。
7.1.1.4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電造成調試中斷,在排放源或供電恢復後,重新開始運行調試,累計運行調試時間不少於168小時。
7.1.1.5 如果因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故障造成調試中斷,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168小時的運行調試。
7.1.1.6 編制調試期間的零點和量程漂移測試報告。
7.1.2 檢測
7.1.2.1 儀器正常運行168小時後進行檢測。檢測期間不一定緊接在調試期間之後。檢測期間不少於168小時。
7.1.2.2 檢測期間除檢測儀器零點和量程校準的時間外,不允許計劃外的維護、檢修和調節儀器。
7.1.2.3 可設定任一時間(時間間隔為24小時),由連續排放監測系統自動調節零點和校準量程值。
7.1.2.4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電造成測試中斷,在排放源或供電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檢測,累計檢測時間不少於168小時。
7.1.2.5 如果因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故障造成檢測中斷,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檢測,累計檢測時間不少於168小時。
7.1.2.6 進行相關校準和校驗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廠方應根據校準工作的要求調整工況或凈化設備的運行參數,在測試期間保持相對穩定。
7.1.3 復檢
7.1.3.1 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技術指標檢測合格後,儀器連續運行90天以後,開始復檢。復檢期間不少於24小時。
7.1.3.2 與7.1.2.2、7.1.2.3、7.1.2.6條相同。
7.1.3.3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電造成測試中斷,在排放源或供電恢復後,重新開始24小時的復檢。
7.1.3.4 如果因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故障造成測試中斷,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24小時的復檢。
7.1.4 驗收檢測
7.1.4.1 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技術指標復檢合格後,開始對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進行驗收檢測。
7.1.4.2 與7.1.2.2、7.1.2.3、7.1.2.6條相同。
7.1.4.3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電造成測試中斷,在排放源或供電恢復後,重新開始驗收檢測。
7.1.4.4 如果因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故障造成測試中斷,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驗收監測。
7.1.5 校驗檢測
7.1.5.1在系統通過驗收投入正常運行後,每6個月進行一次校驗。
7.1.5.2 與7.1.2.2、7.1.2.3、7.1.2.6條相同。
7.1.5.3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電造成測試中斷,在排放源或供電恢復後,重新開始24小時的復檢。
7.1.5.4 如果因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故障造成測試中斷,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24小時的復檢。 在調試、檢測和復檢、驗收和校驗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期間做好測試記錄和調整、維護記錄,如重新對光、清潔學光鏡頭、更換濾料、量程校正液、蒸餾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