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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監管函[2008]6號
各保薦人: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文件《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發[2003]101號)和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文件《關於進一步規範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07]105號)的相關規定和發行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對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首發申請受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和跨省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相關意見的,不受理申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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