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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2007〕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自2003年我局印發《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發〔2003〕101號)以來,各地環保部門普遍開展了對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或再融資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並取得較好的效果。為進一步規範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或再融資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按照環發〔2003〕101號文件和2004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緊急通知》(環發〔2004〕12號)的規定,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的公司和跨省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統一組織開展,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核查意見。 上述公司申請環保核查的,應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請,提交環發〔2003〕101號文件規定的有關資料及我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請應同時抄報核查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局(廳)。我局按規定程式組織開展核查工作,相關省級環保局(廳)應向我局出具審核意見。 二、需核查企業的範圍暫定為: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三、核查工作完成後,由我局統一進行公示,在我局網站和中國環境報上公示10天,同時在相關省級環保局(廳)、企業所在地地級及以上市級環保局的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媒體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上市公司 環保核查 通知 抄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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