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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環境保護核查管理程式
撰寫時間: 2005-10-16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

環境保護核查管理程式

 

為做好我省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核查管理程式。

一、核查依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和省環保局《轉發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粵環〔2003172號)。

二、核查對象

登記所在地在我省轄區內的重污染行業的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募集資金投資于重污染行業的上市企業。重污染行業暫定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製革和採礦業。

三、核查許可權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和《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緊急通知》(環發〔200412號)規定,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企業和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由省環保局提出初步核查意見,報國家環保總局核查;其他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報省環保局核查。

四、核查內容和要求

(一)申請上市的企業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並達到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3、企業單位主要產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準;

4、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均達到100%

5、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達到100%,並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6、環保設施穩定運轉率達到95%以上;

7、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8、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中禁用的物質以及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中禁用的物質。

(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

除符合上述對申請上市企業的要求外,還應核查以下內容:

1、募集資金投向不造成現實的和潛在的環境影響;

2、募集資金投向有利於改善環境品質;

3、募集資金投向不屬於國家明令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五、核查程式

(一)報省環保局核查的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程式

1、企業提出核查申請

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抄送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並申報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三份):

1)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的基本情況;

2)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資方案;

3)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環境保護執行情況自查材料;

4)證明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條)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5)擬募集資金投向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意見。

2、申請受理

省環保局設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員負責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環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意見的發送。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省環保局予以受理,並開始計算受理時間。

3、技術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企業核查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省環境技術中心組織專家會同申請環保核查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形成專家核查意見。自現場核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省環境技術中心提出環保核查技術評估意見,申請環保核查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提出環保核查初審意見。

4、核查結果公示

省環保局自受理企業核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環保核查技術評估意見和地級以上市環保局環保核查初審意見,形成環保核查結果,並將該結果在廣東環保網上公示10天。

5、提出環保核查意見

公示期結束後,省環保局結合公示情況,對沒有異議的,自公示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環保核查意見和建議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抄報國家保護總局;對有異議的,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清楚後,提出環保核查意見和建議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抄報國家環保總局。

(二)報國家環保總局核查的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程式

1、企業提出核查申請

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抄送企業(含本企業省內緊密型成員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並申報以下基本材料(一式四份):

1)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的基本情況;

2)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資方案;

3)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環境保護執行情況自查材料;

4)證明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條)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5)擬募集資金投向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意見。

對登記所在地在廣東、且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還需將有關材料向省外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申報。

2、申請受理

省環保局設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員負責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環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初步意見的發送。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省環保局予以受理,並開始計算受理時間。

3、技術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企業核查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省環境技術中心組織專家會同申請環保核查企業(含本企業省內緊密型成員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形成專家核查意見。自現場核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環境技術中心提出環保核查技術評估意見,申請環保核查企業(含本企業省內緊密型成員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提出環保核查初審意見。

4、省環保局提出環保核查初步意見

省環保局自受理企業核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環保核查技術評估意見和地級以上市環保局環保核查初審意見,提出初步核查意見;對登記所在地在廣東、且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其省外企業環保核查初步意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省環保局與有關省級環保部門協調,結合本省核查情況,提出初步核查意見和建議。

5、上報國家環保總局核定

省環保局將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的申報材料連同初步核查意見和建議一併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核定後,將核定結果在總局政府網站上公示10天,結合公示情況提出核查意見及建議,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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