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數據採集與核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六年一月六日
環境統計和排污申報登記法律依據各是什麼
環境統計工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與排污變更申報登記工作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及國家環保總局《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環發〔1992〕第10號令)、、《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64號)、《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187號)。
排污申報範圍與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範圍如何確定
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3〕64號文規定,環境監察機構應要求所轄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一切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各地可根據轄區內的情況用一至兩年的時間,先重點後全面組織企業進行申報。2006年2月20日前必須將重點污染源錄入軟體上報。重點污染源範圍與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一致,每年根據轄區的排污單位變化情況進行調整。具體包括:
(1)以排污申報登記所有污染源(包括已開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為總體,按個體單位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篩選出的佔排污總量85%以上的單位。篩選項目為國家重點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塵、粉塵、固廢產生量等,只要其中有一項被篩選上,就納入重點污染源名單。
(2)具備下述情況之一的,也納入重點污染源名單:
點污水處理廠、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火力發電廠、化工廠、石化廠、製革廠、冶煉廠、電鍍廠、印染廠、造紙廠、水泥廠;
點產生危險廢物的排污單位;
(3)下級的重點污染源名單必須包括上級重點污染源名單中位於本轄區內的企業。
如何核定排污申報和環境統計數據
年報數據是由環境監察部門、環境統計部門統一核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月報、季報及變更申報數據由環境監察部門根據排污收費有關規定進行核定。核定方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包括實時監測數據、環境監測站認定的實測數據以及採用物料衡算、排放系數等方法計算的數據等。
哪一類的排污單位用簡表申報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用簡表申報:
(1)水、氣各只有一個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2)無污染治理設施;
(3)不排放重金屬類及二噁茵、苯、酚、甲醛等有毒物質;
(4)不產生危險廢物。
排污申報登記申報哪年的數據
排污單位每年按環保部門的要求申報一次,並根據具體污染源的管理要求,按月、季或半年變更相關數據。本次申報的是排污單位基礎資訊和2005年度實際的生產情況、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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