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數據採集與核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廣東省統一採集與核定污染源數據實施方案
為規範我省排污單位的數據管理,建立排污數據統一採集、核定、資訊共用的機制,依據《環境保護法》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制定本方案。
一、機構
成立“廣東省污染源數據採集與核定領導小組,省環保局王子葵副局長任組長,規劃財務處呂鳳林處長、省環境監察總隊吳洪傑總隊長、省環境資訊中心陳春貽主任任副組長,負責排污申報與核定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規劃財務處林文副處長任主任,省環境監察總隊奚創旭副總隊長任副主任,成員有陳新珍、王彥剛、滿運華、陳剛寧、謝昕,負責全省污染源數據採集、核定、上報和質控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二、目標
規範編碼,統一報表和軟體,逐級上報申報與核定數據,建立重點污染源數據動態管理體系,實現排污單位資訊共用,為環境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三、任務
全省統一使用“廣東省排污費徵收管理系統”上報數據。申報報表共分為《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小型排污企業填報)》、《建設施工企業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試行)》、《污水處理廠(場)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試行)》、《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試行)》五類,排污者根據分類填報其中一類。排污者每年申報一次,環境監察部門按月、季核定。
第一階段:動員與培訓
1、排污單位數據採集與核定是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基礎,是排污費徵收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局將面向全省著重培養一批掌握轄區排污情況的業務骨幹,不定期組織全省各級環境監察人員參加排污申報與核定有關法規、報表填報及“軟體”操作等培訓,確保一線工作人員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各種工藝技術的污染物排放特點,熟練使用“軟體”。
2、各地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將排污申報登記與核定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按照省有關要求,加強領導,成立排污申報和核定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落實申報、審核、核定和錄入各個步驟的責任人,確保數據規範、齊全、準確。工作方案及聯繫人、聯繫電話要報上一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培訓,明確填報要求,確保申報數據齊全、準確、規範。此外,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網路等宣傳媒體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申報程式,提高排污單位主動申報、自覺申報的意識。並要求所有排污者依法申報,要借助統計年鑒、工商註冊登記等數據進行排查,搞清排污申報對象數量,做到應報盡報,並在此基礎上確定重點排污單位,重點管理。
第二階段:申報與核定
環境監察部門負責報表的發放、收取及審核核定。
1、省數據採集與核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與各地溝通及時指導,編制工作簡報,解答疑難問題,通報和指導各地工作,交流經驗,設立QQ廣東環保平臺,安排專職技術人員網上實時答疑,同時在廣東環境保護網站開闢了污染源數據管理專欄,下設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工作動態、軟體升級、答疑及研討等欄目,請各地落實專人定期瀏覽,並加入QQ廣東環保平臺及時溝通資訊,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地也應當建立工作簡報及相應的資訊溝通機制。
2、省環境監察總隊組織全省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申報,並對申報數據進行審核和核定,將核定後的數據錄入“軟體”。
3、各地環境監察部門組織轄區內所有排污者按不同類型填報報表,充分利用監測數據以及工商、技術監督、水務、能源、電力、統計等部門的相關資料和數據,對申報數據進行認真審核和核定,並將核定後的數據錄入“軟體”。對重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產工藝情況、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要逐一審核,情況不清的應到排污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省局將採取互查和抽查等方式對各地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
3、各地環保部門要結合日常各項工作,對轄區內的排污者進行檢查,對未履行排污申報登記手續、漏報、拒報、謊報的排污者依法予以處罰,並限期補辦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第三階段:匯總上報
1、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于每月季終了後20日內按照國家環保總局規定的報表和數據格式向省環境監察總隊上報本轄區內排污者數據。
2、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的環境監察機構要認真做好年度申報登記總結匯總工作,在2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年度申報登記工作報告,並匯總列印申報登記數據冊,報省環境監察總隊。
3、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將本轄區範圍內開展排污申報登記、排污量核定的工作進展情況以工作簡報的形式于每季終了10日內上報省環境監察總隊。省局將對各地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度緩慢的予以通報批評;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並將每月(季)通報各地工作情況。
第四階段:數據分析運用及更新
省局將編制廣東省污染源數據分析報告。各地環保部門也要根據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分析轄區內污染源分佈情況和污染物排放的狀況,及其與當地環境品質、經濟發展狀況間的關係和變化趨勢等,編制報告,為各級政府作出環境決策管理提供重要基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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