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環〔2003〕273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環保局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聘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環保局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聘任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2月23日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環保局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聘任管理實施辦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社會 監督 辦法 通知
抄送: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4年1月2日印發
附件
廣東省環保局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聘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環境保護工作的社會監督,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促進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服務工作品質,推動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環保局依照本辦法聘請和組織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開展活動。
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的聘任、管理,協調組織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工作。
第三條 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的條件:
(1)關心、支援和熱心環境保護工作;
(2)工作紮實,作風正派,公正嚴謹,實事求是,清正廉潔,敢於堅持真理,敢於反映環境保護的真實情況,工作積極主動;
(3)具備一定的環境保護專業和環境保護法律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準;
(4)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5)身體健康,能夠從事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省環保局在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人士、新聞記者以及其他熱心於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中聘任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第五條 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聘任程式:
省環保局發函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和各民主黨派協助推薦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並填報《廣東省環保局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推薦表》。新聞記者以及其他熱心人士類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由省環保局按照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的原則選聘。
擬聘任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名單經政策法規處審查後提交局務會議討論,經審議同意後,向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頒發聘書。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的名單在“廣東省環境保護”網站上公佈。
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期。
第六條 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1)宣傳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
(2)監督全省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以及日常工作;
(3)檢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
(4)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對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反映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舉報、投訴,採用書面形式,如有證據材料一併附上,由政策法規處統一接收後按內容交有關處室處理。
如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認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向局長或者其他分管局領導反映有關情況;直接向局領導反映情況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可在信函左上角註明“直通車”,政策法規處收到後應直接交有關局領導;如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需要直接面見局領導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聯繫落實有關事宜。
第八條 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關的意見和建議,由政策法規處接收後按反映問題的內容交相關處室(單位)處理;檢舉或投訴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由信訪部門受理,反映環保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機關作風以及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由監察室負責調查處理。相關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處理。處理情況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反映問題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期滿未處理完畢的,應報告進展情況及延期原因。
第九條 省環保局每年召集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舉辦座談會並組織開展調研活動。
座談會主要內容包括:通報新一年我省環保工作計劃,就如何做好環保工作聽取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工作情況,表彰成績突出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座談會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辦公室、監察室協助。
每年組織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就當前環保工作的熱點問題開展調研活動。年初由政策法規處會監察室根據我省環保工作計劃擬定調研活動計劃,提交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印發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
第十條 省環保局不定期組織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列席有關環保會議,向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提供有關的環境保護資訊,給每個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訂閱《中國環境報》,《珠江環境報》,《環境》等報刊雜誌並贈閱有關的環保專業和法律書籍。
政策法規處應做好有關的聯繫和溝通工作,建立與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繫,通報有關情況,取得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所在單位的支援,為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對在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由省環保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