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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文 件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粵價〔2003〕166號
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
《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經貿委(經委):
現將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發佈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令第3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製的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委託銀行代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原省環保局、物價局、財政廳、經委《關於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的通知》(粵環〔1994〕89號)等與排污收費相關的文件于2003年7月1日起廢止。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環保局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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