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財政廳
文件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粵財企〔2003〕144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環保局,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集團:
現將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公佈的《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17號令)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下列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令第369號頒布,《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是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各級財政、環保及相關部門、所有排污者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二、我省的排污費按月、按屬地收繳。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省環保局核定,委託企業所在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收繳,其他排污費由排污者所在地環保局核定和收繳。
三、排污者按環保部門所發“排污費繳費通知單”將排污費繳納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代收專戶,當天由商業銀行劃入國庫,國庫部門即按當天收入額的下述比例分別劃繳:10%繳入中央國庫;5%繳入省國庫;85%繳入地方國庫,作為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四、各級財政應參照《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或修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各地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排污費支出管理,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環保局報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 題 詞:轉發 環保 資金 管理辦法 通知
抄送: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省府直屬有關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