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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財政部 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環保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經費安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撰寫時間: 2005-10-12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廣東省省財政廳



                              文件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粵財企〔2003〕137號



 



轉發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環保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經費安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環保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環保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經費安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3〕64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下列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從2003年7月1日起,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並列入環保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



    二、各級環境保護機構所需的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環保機構的工作需要和地方財力狀況,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從2003年7月1日起,環保部門負責收繳的排污費及其他各項行政性收費,一律不得用作環保部門自身能力建設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監督執法經費、儀器設備購置經費以及基礎設施經費等



    三、在2004年前,允許將結存在各級財政和環保部門的排污費納入部門預算,用於彌補環保機構行政、事業經費不足。這部分排污費的範圍包括:2003年前已徵收並結存在財政或環保部門賬戶的排污費,2003年前已徵收並轉入“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資金賬戶的排污費,2003年前“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賬戶按規定回收的有償使用的排污費。



四、各市、縣按原體制應繳未繳的排污費收入,應在2003年6月30日前清繳入庫。屬於省級收入的,應儘快繳入省國庫,不得截留挪用。



 



 



主 題 詞:轉發  環保  經費  辦法  通知



    送: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省審計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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