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省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排污收費標準,堅持“依法、全面、足額、公開”的徵收原則。
二、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
三、政務公開,對被徵收單位公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費徵收標準,接受監測數據和排污量核定依據的查詢。
四、符合排污費減、緩、免條件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價格部門審批後予以公告。
五、不按規定徵收或繳納排污費,不按規定使用徵收排污費專用票據和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稽查。
六、統一收費專戶,統一票據,按時解繳排污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