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環保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環境保護局會同省有關部門安排用於環境保護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包括廣東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廣東省珠江流域水質保護專項資金、廣東省治污保潔專項資金、廣東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和省級排污費共六類。其管理依據為《廣東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廣東省珠江流域水質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廣東省治污保潔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使用管理細則》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資金安排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二、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環保補助資金由規劃財務處統一管理,各處(室)、直屬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配合規劃財務處做好該項工作。
局專項資金會審小組負責審議環保補助資金使用計劃,並指導資金的管理工作。
三、資金管理原則及使用範圍
環保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歸口管理的原則。環保補助資金中的省環保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列入省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的重點項目,主要包括江河的綜合整治、工業污染防治、生活污水處理、清潔生產、生態保護與恢復、環境能力建設等;省珠江流域水質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列入珠江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項目;省治污保潔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列入省治污保潔工程實施方案的項目;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粵東及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江河污染綜合治理項目;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主要用於東江上中游水質保護和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排污費主要用於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污染防治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應用項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四、資金申報及初審
(一)申報
申請環保補助資金的單位,向同級環保、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直單位向其主管部門申請),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各級環保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編制當地環保助補資金年度計劃,逐級上報。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于年底前將下年度全市或行業的環保補助資金年度計劃,聯合上報省環境保護局。所有申請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
(二)受理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材料由省環保局便民窗口登記受理。對未列入市或行業的環保補助資金年度計劃或資料不全、越級上報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新報項目申請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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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資料名稱 |
項目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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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金申請表 |
所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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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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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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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籌資金證明及已投入資金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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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初步設計書、概算書、設計圖紙 |
污水處理廠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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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級經貿委審查意見 |
環保產業技術與新產品研究開發示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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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環評及批復 |
按建設項目環保分類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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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貸款合同、初步設計方案 |
工業污染治理、技改、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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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評估意見 |
所有項目 |
(1)資金申請表要求內容齊全、清楚,並由相關單位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同時報送電子錶。
(2)立項批文。立項審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單位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需結合現狀、規劃進行詳細深入論證,廠址、工藝等重要內容需進行多方案比選,並附廠址位置圖、廠平面圖、工藝流程圖、高程圖等圖紙。
(4)自籌資金證明、已投入資金證明。由項目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單位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
(5)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設計圖紙。污水處理廠項目需要提供。採用BOT、工程總承包建設的,還應提供中標單位的標書(包括技術、經濟、圖紙)。
(6)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項目申請單位需提供按建設項目環保分類管理的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7)貸款合同、初步設計方案。工業污染源治理、技改項目、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等申請貼息的項目需提供。
(8)項目可行性諮詢評估意見。由省級以上工程諮詢協會認定資質的諮詢評估機構出具。
2、續報項目申請材料
(1)資金申請表(含電子錶)。
(2)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由申請單位出具,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蓋章。
(3)反映項目進展的證明材料,如徵地資料、貸款資料、開工資料、建設現場圖片等。
(4)項目分期建設,本次續報內容以前未申報的,或本次續報項目工程內容有新增工程的,需按項目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材料。
(5)評估意見。
(三)初審
規劃財務處在徵求有關處室意見的基礎上,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必要時邀請有關處室到現場考察;組織或委託技術單位組織專家對初步篩選後的項目進行評估,並結合項目評估意見制定資金安排初步計劃,報局專項資金會審小組審議。
五、環保補助資金的審批
局專項資金會審小組審議確定資金安排計劃後,會省財政廳聯合報省領導審批。
六、環保補助資金的撥付
省環保局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環保補助資金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按預算管理規定向相關的省直主管部門、地級市下達預算支出指標及撥付款項。
環保補助資金下達後,項目承擔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其環保部門,按預算、國庫、政府採購等管理規定及項目進度情況,及時將資金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
七、環保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與項目驗收
(一)環保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環保補助資金項目的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並於年度終了1個月內將項目進展、資金使用和項目效益等情況書面報告省局規劃財務處,規劃財務處匯總後報局領導,並送省財政廳或有關部門。
規劃財務處負責跟蹤資金使用情況,加強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工作,不定期組織對環保補助資金項目進行跟蹤檢查,並總結各地資金使用規範及效益情況,作為下一年資金安排的依據。
(二)環保補助資金項目的竣工驗收
省環保資金補助項目竣工時,項目單位應向省環保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同時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項目試運行報告、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報告、項目財務報告等材料。省環保局和省財政廳結合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工作同時組織驗收或委託市環保部門、省直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組織驗收,受委託機構在驗收後一個月內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環保局、省財政廳備案。
省級環保補助資金申請、審批流程圖


省級環保補助資金撥付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