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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管理辦法(暫行)
撰寫時間: 2005-10-14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指導企業有效開展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實施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廣東省清潔生產聯合行動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廣東省轄區內開展清潔生產活動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四條  省經貿委、科技廳、環保局聯合組織開展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工作,負責清潔生產企業的最終裁定和對外公告;清潔生產技術依託單位協助三部門做好驗收技術工作;各市經貿、科技、環保部門負責對申報清潔生產企業資料進行初審並參與驗收工作。
  第五條  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實行“企業申請、地級以上市初審、省聯合審定和對外公告”程式。

  第二章  清潔生產企業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請進行清潔生產驗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申請企業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資、技改、生產過程組織、產品包裝等方面採用國家和省公佈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或開發清潔產品、研發清潔生產新技術和新工藝,在減少資源和能源浪費、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成效顯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節約與綜合利用,措施得力、技術先進、效益明顯;
  3、改造、更新污染嚴重、技術落後的生產流程和設備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明顯。
  (三)根據清潔生產審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報告。
  (四)健全的清潔生產工作機構。
  (五)組織全員參加清潔生產培訓。
  (六)建立清潔生產規章制度和激勵機制。

  第三章  驗收程式
  第七條  申請進行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的清潔生產試點企業需填報《廣東省清潔生產驗收申請表》(附後),連同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報告報市經貿局。報告內容包括:策劃與組織、預評估、評估、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可行性分析、方案實施、持續清潔生產。企業申報資料經市經貿、科技、環保部門初審通過後,由市經貿局(經委)一式三份上報省經貿委。不屬試點範圍的企業,符合第二章規定基本條件的,可按此程式申請驗收。
  第八條  省經貿委、科技廳、環保局組織技術依託單位及相關專家組成驗收工作組,接到各市上報企業申請驗收資料後,首先委託相關專業技術依託單位,對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技術、經濟、環境、管理等指標是否已達到要求進行審查,並確定上報資料是否合格。然後,驗收工作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定,通過“聽、問、看、查”:聽取企業清潔生產領導小組彙報,詢問車間及工作人員對清潔生產的了解及開展工作情況,看企業生產現場、計量器具、工藝流程、安全文明生產,查企業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記錄等情況,通過驗收工作小組現場審核,確定企業是否合格。
  第九條  通過省經貿、科技、環保三部門聯合審定的清潔生產企業,在三部門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則聯合發文公佈,授予《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在有關媒體進行宣傳。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十條  對獲得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優先推薦申請國家清潔生產示範項目並爭取國家政策支援。對高費清潔生產技改項目優先推薦在省技改項目中給予支援。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傳統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攻關和示範建設專項資金優先安排並給予支援。
  第十二條  省環保局根據粵財企[2001]208號文件精神,優先安排銀行貸款貼息。
  第十三條  對清潔生產中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環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給予所得稅、增值稅減免。
  第十四條  對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工藝成績突出單位和個人,由省三部門聯合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經貿、科技、環保三部門將加強對驗收合格清潔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企業需接受各級有關部門組織檢查。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潔生產企業稱號,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弄虛作假行為,一旦發現企業有超標排放、使用淘汰設備等違法行為,立即撤消其清潔生產企業稱號,並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引用的有關規定和優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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