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經貿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深入貫徹落實《清潔生產促進法》,根據以上規定,現下發我省第一批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見附件一,共33家),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落實:
一、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經貿局、科技局要及時將此通知轉發給轄區內各有關企業,並督促其儘快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二、名單內各企業應當依法儘快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將審核報告報當地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和經貿局,同時分別報省環保局和省經貿委備案。如確有困難不能按期完成審核的企業,需提前1個月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現將經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環保局公佈的“廣東省第一批清潔生產技術依託單位”附後(見附件二),企業可委託技術依託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三、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經貿委、科技局要對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督促企業按時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收集後及時上報省環保局、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環保局、省經貿委、省科技廳將對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企業組織驗收。
四、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省環保局將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為便於聯繫,請各有關企業收到該通知後,及時確定負責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領導和聯繫人各一名上報省環保局、省經貿委、省科技廳,並附上聯繫地址、電話、手機等。
省環保局聯繫人:王大力 鄧智明
電 話:020-87531721 87532928
傳真020—87531701
地 址:廣州市天河龍口西路213號
郵 編:510630
E-mail: dzm_gdepb@163.com wangdali@gdepb.gov.cn
附件1: 2004年廣東省第一批應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
附件2 廣東省第一批清潔生產技術依託單位名單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題詞:清潔生產 審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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