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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修訂)的通知
撰寫時間: 2005-10-12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2]126號
關於印發《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修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實現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積極推進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實施,深入開展和規範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活動,我局對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環辦〔2001〕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修訂)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

  為落實《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貫徹執行《清潔生產促進法》,規範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工作,制定《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條件》(以下簡稱《創建條件》)。
  

    一、適用範圍
  

        本《創建條件》適用於各類區域創建、驗收ISO14000國家示範區工作。本《創建條件》分為基本條件,城市地區、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創建條件。各類區域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滿足各城市地區、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創建條件。
  

        各類區域包括:市(地級市、區)、縣(縣級市、區、旗)(以下簡稱城市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等(以下簡稱開發區)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
  

    二、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環境管理職能
  

    凡申請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各類區域應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城市地區管理機構應設有獨立建制的環境管理職能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並對區域內環境品質的控制和改善負有管理職責(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權的機構等)。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具有統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管理機構應在管轄的範圍內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以ISO14001標準為依據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3、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建立的環境管理體系與行政管理融為一體,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並持續改進;
  

    4、通過認證並正式運行

    通過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的認證。認證後環境管理體系正式運行3個月以上。
  

    5、制訂優惠或激勵政策鼓勵區內組織實施ISO14000標準。
  

    6、宣傳、教育、培訓
  

    提高區內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加強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建立預防和應急響應程式和措施
  

    區域應建立應急預案和程式,對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二)城市地區、開發區創建條件
  

    1.社會經濟發展
  

    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區內GDP年增長率高於國家和當地平均水準。
  

    2.環境品質
  

    (1)區域的環境空氣品質達到本地區環境規劃的要求,並不斷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城市建成區環境空氣品質採用空氣自動連續監測系統;
  

    (2)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點96%;
  

    (3)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區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區內無超五類水體;
  

    (4)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點60dB(A);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點70dB(A)。
  

    3.環境建設
  

    (1)環保投資指數點1.5%;
  

    (2)區內應配置必要的環保基礎(配套)設施,設施運行率達100%;
  

    (3)城市建成區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統,減少機動車污染物的排放。
  

    (4)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點35%;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點45%;
  

    (6)工業企業穩定達標率100%;
  

    (7)建成區氣化率點90%;
  

    (8)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點80%;
  

    (9)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點70%;
  

    (10)危險廢物安全處理處置率100%。
  

    4、環境管理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總量控制、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環保制度(開發區執行率100%);
  

    (2)制訂了適合於本區域特點的環境方針。為實現環境目標、指標制訂了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案,對適合於區域特點的重要環境因素得以有效控制,並取得了顯著的環境績效;
  

    (3)區域內工業污染企業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1)的企業比率點10%;
  

    (4)區域內公眾對城市環境的滿意率點60%。
  

    (三)風景名勝區創建條件
  

    1、環境管理
  

    (1)遵守國家及地方對國家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和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2)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風景名勝區必須遵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
  

    (3)必須遵守經國務院批復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嚴格執行總體規劃中的遊客容量標準、生態分區內的保護原則以及區內居民人口控制規定,並制定有相應的控制和保護措施。
  

    (4)為保持和維護風景區、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生態系統,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5)區內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6)對區內景觀及生物資源與環境品質進行有效的監測和科學評估。
  

    (7)對相關方進行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共同保護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
  

    2、環境品質
  

    區內環境品質達到環境功能區劃的環境品質標準要求。
  

    3、環境建設
  

    (1)區內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廢氣、噪聲達標排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處理處置率達100%。
  

    (2)區內機動車(船)尾氣達標排放,並使用低排放機動車(船)和清潔能源。
  

    (3)應使用高效、低毒的殺滅病蟲害的藥劑,並儘量採用綜合防治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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