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網站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設為主頁  收藏本站
           現在位置: 廣東環境保護 -> 環境管理 -> 模範城市 -> 創模文件規定
 
 
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撰寫時間: 2006-04-11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6〕40號
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我局自1997年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以下簡稱“創模”)以來,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積極響應和支援。目前已有一批城市獲得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為促進我國城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結合《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十一五”環保規劃要求,我局對現行“創模”指標進行了調整,進一步規範“創模”工作。

  現將《“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和管理工作規定》印發你們。請已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和正在開展“創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標和工作規定,紮實認真地開展工作,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發揮重要的表率作用。

  《“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附件:1.“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

     2.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模範城市 指標 通知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保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相關新聞
 
開發維護:
Copyright © 2008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
| 關於本網站 | 設為主頁 | 收藏本站 | 管理員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