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我局自1997年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以下簡稱“創模”)以來,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積極響應和支援。目前已有一批城市獲得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為促進我國城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結合《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十一五”環保規劃要求,我局對現行“創模”指標進行了調整,進一步規範“創模”工作。
現將《“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和管理工作規定》印發你們。請已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和正在開展“創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標和工作規定,紮實認真地開展工作,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發揮重要的表率作用。
《“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附件:1.“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
2.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模範城市 指標 通知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保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