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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和創模城市所轄周邊地區環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撰寫時間: 2005-11-18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
環辦函〔2005〕683號
關於加強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和創模城市所轄周邊地區環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

  近一時期,由環境污染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有些事件發生在環保模範城市或正在創建環保模範城市的行政轄區內,對環保模範城市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國家環保模範城市作為當前我國城市環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典範,應在完善環境監督管理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統籌城鄉環境、經濟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方面作出表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要求模範城市和創模城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創模的管理要求和做法向所轄區、縣、鄉鎮延伸擴展。

  結合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展開環境建設和環境監管,切實加強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環保工作,特別要作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管。對全市範圍,包括所轄縣、鄉(鎮)、區以及城鄉結合部等城市周邊地區的工業污染源進行全面系統的排查。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企業污染問題必須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二、加強環境信訪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要暢通反映環境污染問題的渠道,對和環境污染事件密切相關的信訪事件,特別是群體信訪事件要及時、妥善處理,消除不利影響。

  總局將進一步提高對模範城市信訪工作處理的要求。對群眾環境問題信訪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已經獲得模範城市稱號城市將進行通報批評;對已進入技術評估階段的創模城市,將暫停後續的驗收工作。

  三、加強對城區污染企業搬遷的環境監管,要督促企業實現生產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的升級換代,並鼓勵集中治理污染,堅決杜絕污染由市區向農村轉移,保障農民利益。

  四、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公開政府和企業環境行為,提高政務公開和資訊透明程度,發揮人民群眾、新聞媒體對環境治理的監督作用。要將群眾反映問題的處理進展情況及時向群眾通報。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主題詞:環保 模範城市 污染控制 群體性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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