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保持已命名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性,進一步發揮其表率作用,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根據《關於對已命名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進行復查的通知》(環辦函〔2003〕412號)要求,現將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復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已經取得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稱號的城市,應在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方面帶頭,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持續改善環境品質方面上新臺階;在節水和污水回用、推行清潔生產、發展迴圈經濟、生態農業等方面作出表率;把創模理念向衛星城鎮擴展,把模範城市環境管理目標和管理手段向中心城鎮延伸,取得以點帶面、以城市帶動農村的輻射、帶動效果。
二、復查主要內容
1、地方政府鞏固和提高創模成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所採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工作績效;採取自願承諾的方式,每年解決一批本市發展中出現的或市民關心的城市環境重點問題的情況;
2、模範城市各項考核指標進行現場抽查,審查技術報告、檔案資料和原始記錄,對城市近三年空氣品質和水質月報數據進行抽查;
3、城市市容市貌、環境品質、城鄉結合部以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狀況;
4、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廠等城市環境基礎設施運行情況;
5、抽查企業達標、總量控制完成情況以及重點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線上監測情況;
6、近三年來群眾投訴、信訪集中問題的處理情況以及對本市突出的環境問題採取的措施和效果,隨機進行環境滿意率的公眾問卷調查;
7、總局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和重點城市環保工作要求以及固廢管理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三、復查依據文件
1、《關於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活動的通知》(環控 〔1997〕 0349號)
2、《關於調整〈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實施細則的通知》(環辦〔2002〕 132號)
3、《關於鞏固並深化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的通知》 (環辦 〔2002〕 20號)
4、《關於印發〈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若干問題的說明〉的通知》(環辦 〔2003〕 37號)
5、《關於對已命名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進行復查的通知(環辦函〔2003〕412號)
6、“關於轉發《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報送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持續改進的承諾意見的函〉》的通知”(環辦函〔2003〕461號)
四、復查方式
1、年度總結彙報
已命名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市的環保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我局。重點內容包括:政府採取的可持續改進措施實施情況;各項國家環保模範城市指標執行情況;當年解決一批本市發展中出現的或市民關心的城市環境重點問題的情況以及日常管理情況等。
2、自查
已命名三年的城市,首先進行自查。總結三年來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以及每年自願承諾持續改進措施的完成情況;檢查各項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指標達標情況,將自查報告報送我局。
3、抽查
我局根據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年度總結、自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訊,視情況對城市進行抽查和暗查,發現突出問題,及時通知政府進行調查處理。
4、復查的現場核查
根據復查要求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重點是對所有考核指標有關工作內容進行現場抽查,審查技術報告、檔案資料和原始記錄;了解對近三年來群眾投訴、信訪集中問題的處理情況,對本市突出的環境問題採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包括聽彙報、看資料、現場抽查、群眾滿意問卷調查等。
五、復查結果處理
綜合自檢、抽查、暗查、技術核查和現場復查等結果,提出復查意見,報總局局務會議審議,並對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採取以下處理意見:
1、免檢
省級環保部門可向我局提出申請,對三年能穩定達到各項環保模範城市指標並不斷持續改進的、轄區內已命名三年的環保模範城市予以免檢。並給予通報表揚。
2、警告
已獲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出現了突出環境問題或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國際、國內造成不良影響,給當地人民群眾健康帶來危害的,我局將給予該城市人民政府警告通知,要求政府儘快採取措施解決問題,消除影響。
3、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凡達不到現行創模指標要求的城市,作為復查不合格的城市,我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限期最長不超過2年,到達整改期限時,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4、摘牌
對超過期限仍達不到考核要求的城市,我局將予以摘牌。
二○○四年七月六日
主題詞:模範城市復查辦法通知
抄 送:張家港、大連、深圳、廈門、珠海、威海、煙臺、中山、萊州、榮成、昆山、海口、汕頭、蘇州、江陰、青島、文登、寧波、杭州、大慶、常熟、太倉、招遠、惠州、紹興、乳山、長春、海門、揚州、膠州、南京、吳江、東營、綿陽、無錫、金壇、溧陽、天津大港區、上海閔行區等39個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環保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