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管理
放射性廢物管理 前言 隨著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 ,核技術應用越來越廣泛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量越來越多 ,已經遍及到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和人民日常生活 。 核技術給人類帶來了巨大利益 ,但隨之而來 的放射性廢物 (含廢放射源)產生量也日益增多 ,給放射性工作人員和公眾帶來的潛在危害也越來越大 。 由於管理不善的原因 ,事故不斷發生 ,不但影響了環境品質 ,還對公眾造成了有時甚至是嚴重的損傷 。 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是一個緊迫的問題。
放射性廢物管理中使用的某些概念和量 伴有輻射項目:包括核設施,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
核設施 指核電廠,核供氣、供熱廠,生產堆、動力堆、研究堆等有核反應爐的設施、臨界裝置,核聚變試驗裝置,以及核燃料開採到後處理的核燃 料迴圈設施,核武器生產及試驗設備,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設施。
放射性廢物的主要來源: 1.核技術應用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2.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中產生的廢物。
3.核設施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密封源分類 γ放射源 (1)強 γ放射源。為獲得高劑量率的輻射場,裝源量一般大於 1014 Bq( 3×103 Ci),多數在 3×1015 ∼ 2×1016 Bq(≈105 Ci∼ 6×105 Ci)範圍內。 (2)中 、低活度的γ放射源主要用於各種輻射式儀錶(如料位計、厚度計 、密度計等 )和工業γ照相(無損探傷) (3)作為γ測量儀錶的刻 度源與檢查源 (4)供醫療單位進行間質治療和腔內治療用。 常用的γ輻射源,226Ra是最早得到普遍應用的天然放射性核素,60Co為堆照後活化的放射性核素,137Cs為裂變產物。
α放射源 主要用作煙霧探測器、靜電消除器和放射性避雷針 、等離子發生器,以及α活度測量和α能譜分析用的參考源和工作源。常用的α放射性源的核素主要有239Pu ,241Am, 238U, 210Po。 β放射源 主要用作β活度測量和β能量響應刻度時的參考源和工作源,以及放射性測厚儀的測厚源、色層分析儀的離子發生器等。常用β放射源的核素主要有60Co,137Cs,3H等。 中子源 在地質勘探、輻射育種、活化分析、濕度測量和科學研究等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也是刻度中子測量儀錶不可缺少的放射源。
放 射 性 廢 物 管 理 因為放射性廢物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有潛在危險,故需要安全管理。
因為不同來源的放射性廢物量和特性變化很大,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也有很大差別。 經驗表明,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有賴於為放射性廢物管理制定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收貯場所及設施。有賴於以規章的方式採用與國際公認的原則相一致的技術和資源,以使公眾和工作人員所受的電離輻射受到限制,且環境得到保護。
管理目標和原則 必須保證以人類健康得到可接受水準保護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 以在當代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在將來不會對後代增加過分負擔的方式處理有關放射性廢物的事務。 必須以對環境提供可接受水準保護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 必須保證以對國界之外的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可能影響得到了考慮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 必須以對後代健康可預計的影響不大於當前可接受的相應影響水準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 。 必須以不給後代留下過分的負擔的方式管理放預射性廢物。 必須在適當的國家法律框架內管理放射性廢物,包括明確地劃分責任 ,和獨立審管職能的規定 。 必須使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保持在實際可行的盡可能小的水準。 必須充分考慮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的各個環節的相互依存性。
必須恰當地確保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在其壽期內安全。
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務院令第 44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 3號《放射環境管理辦法》 國家環保局 (87)環放字第 239號《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65號《廣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規定 GB8706- 88
放射性廢物分類 GB9311- 88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11806- 89 低、中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淺層處置規定 GB9132- 88 低、中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處存規定 GB911928- 89 低、中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包裝安全標準 GB12711- 91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14500- 9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摘錄)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 ,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 3號《放射環境管理辦法》(摘錄) 第四條 (六)對城市放射性廢物實行集中管理 。
第十五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廢源,必須定期送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運行須徑國家環保局批准,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必須經嚴格的去污處理,達到防護要求並須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國家環境保護局文件(87)環放字第 239號《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摘錄)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應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歸口城市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屬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其所需事業經費批編時應納入地方財政。廢物庫的管理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待遇。
第五條 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 2× 104Bq/kg(5× 107Ci),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7.4 ×104Bq/kg(2× 106Ci)的污染物,應作放射性廢物看待。小於此水準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
第六條 表面污染水準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能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
第十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採取各種必要措施,儘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減少體積。
第十一條 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在本單位暫存期間,應嚴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證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源,必須由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單位集中收貯。
第十三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按本辦法對本單位的廢物進行收集、包裝、和送貯前的暫存。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關心管理人員的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加強對產生廢物單位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廢物庫管理人員應加強責任感,嚴格規章制度,加強技術培訓,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管理水準 。
第三十三條 廢物庫工作人員所受的劑量當量應低於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應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並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準
第三十五條 應當定期對庫區內和庫區外周圍環境進行監測,監測方法和監測介質按有關規定執行。每年對監測結果(包括個人劑量監測)評價一次,連同該庫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送貯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按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單位的規定,一次交清廢物送貯費用。
第三十八條 制訂收費標準時,應以廢物體積、比活度、貯存期及第三十七條的因素為依據。
第三十九條 送貯廢物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廢物庫管理單位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批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對於認真遵守和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在放射性廢物和廢物庫的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其體情況,可給予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環境中亂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自行焚燒放射性廢物者。 二、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管理不嚴,引起環境污染或人員損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者。 三、破壞放射性廢物庫設施,亂拿放射性廢物或廢放射源者。 四、不按規定交納廢物貯存費者。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廣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摘錄 )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應用放射性同位素、輻射技術和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過程中,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貯存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環境輻射監測管理機構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全省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本轄區的放射性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登記。
第七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 (四 )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必須送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並且憑省放射性廢物庫的收貯證明向省衛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出許可證和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暫時不用的放射源,使用單位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 ,應當送省放射性廢物庫代管。 省放射性廢物庫應當確保暫存的放射源安全回取 。
第九條 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經省環境輻射監測管理機構監測核準,並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排放。
第十一條 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必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送省放射性廢物庫貯存放射性廢物、暫存放射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一次性交清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產生、貯存 (或暫存)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 1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不按規定申報登記放射性廢物的; (二) 不按規定建立放射性廢物檔案的; (三) 發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規定報告的; (四) 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不按規定送貯放射性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處置,費用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拒擔,並處以 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的; (二)不按規定存放放射性廢物、丟失或擅自處理廢放射源的; (三)未經批准跨省轉移放射性廢物的。
輻射防護規定 GB8703- 88 需要在環境中處置的各類放射性廢物,必須按國家廢物處置方針和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低放液體和氣體廢物向環境的常規排放,必須事前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除低放液體和氣體廢物可有控制地向環境排放外,其餘廢物必須轉化為不同類型的固化物,經過最優化分析,在保證安全地與生物圈隔離的條件下,以固體廢物的形態在環境中處置,並做好長期的管理和監測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應用中產生的低放固體廢物 (包括廢放射源),應分類收集在專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中,然後集中送往指定的廢物庫存放或處置。廢物容器及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標誌。 必須送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的廢物 廢放射源 各種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屬 、非金屬材料 、用品和工具設備等 被放射性污染的動物屍體或植株(應固化或幹化) ; 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 37Bq/L的有機閃爍液 其他少量固化後的放射性液體
送貯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的規定
向收貯單位提供放射性廢物的種類 、數量 、活度等資料,廢放射源必須提供原始檔案 ; 廢放射源應當放在專用的包裝容器中 ,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 ,並附說明卡 ; 將放射性廢物按短半衰期(T點 60天),中半衰期 (60天<T點 5.3年),和長半衰期 (T點5.3年)三類分別裝入專用包裝容器內; 包裝體外表的污染控制水準分別為:α< 0.04Bq/cm2; β< 0.4Bq/cm2 包裝體表面劑量率不超過 0.1mSv/h,袋裝包裝體積不超過 0.03M3,重量不超過 20kg;
廣東省放射性廢物庫聯繫方法
廖 彤 林玉華 020-84218377 020-8420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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