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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我省輻射工作人員培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撰寫時間: 2007-07-30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為規範我省輻射工作人員培訓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內容及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從事核技術應用、鈾(釷)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其工作人員(除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外)須定期接受我局統一組織的相關法規、專業知識、安全防護和應急響應知識的培訓。

二、我局根據受訓人員的工作崗位,確定培訓內容和要求,採取集中辦班的方式進行,對受訓人數較多的單位可上門授課。

三、受訓人員通過考核後由我局頒發培訓合格證,證書加蓋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輻射業務專用章,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已取得合格證的受訓人員,每三年至少須接受一次復訓,作為合格證延期或換發的依據。

四、我局負責對受訓人員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發證日期等。

五、廣東省輻射環境培訓班將視培訓人員報名情況定期舉行。

聯繫電話:020-8753139387531580

傳真:020-87531400

e-mail:yuqimian@gd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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