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工作
情 況 簡 報
(20)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編者按:
9月2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草案)》,這標誌著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基本完成,全面轉入規劃實施階段。學習和領會“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的決議”的精神,有利於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對於推動規劃的實施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的決議
(2004年9月2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草案)>的議案》。會議決定批准《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會議認為,珠江三角洲是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關鍵地區,其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給區域環境帶來巨大壓力,目前整體環境形勢非常嚴峻。《規劃綱要》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準和改善環境品質為目的編制的。《規劃綱要》的實施將為珠江三角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贏得環境空間,對該區域乃至全省經濟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省人民政府和規劃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對做好《規劃綱要》實施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完成《規劃綱要》所確定目標、任務、要求艱巨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積極落實各項保障措施。要按照“五個統籌”的發展要求,認真組織《規劃綱要》實施工作。要將《規劃綱要》目標要求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考核內容。規劃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規劃綱要》的要求,及時修編或者編制本地區的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省人民政府對《規劃綱要》進行重大修編或者調整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新的目標和標準不得低於《規劃綱要》要求。
會議強調,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和規劃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落實嚴格保護區、控制性保護利用區和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生態分級管理要求,嚴禁在嚴格保護區內進行開發建設。對政府、政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不執行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推動《規劃綱要》的實施。
抄報:國家環保總局有關領導、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
抄送:省府辦公廳、省直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保局,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顧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技術組、協調組等有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