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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
撰寫時間: 2008-10-15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光明日報
 
    前不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這部法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預計,隨著這部法律的施行,現行經濟運行中的一些重要經濟和法律關係將得到重新調整,宏觀經濟發展可持續性的合理措施將獲得法律依據,微觀經濟活動中的生產經營將被嚴格地約束在可持續範圍內。這部法律對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起到重要作用。

  當前,波及全球的經濟震蕩正對世界各國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構成嚴重的挑戰。我們不難看到,在經濟波動中受到嚴重衝擊的,正是那些泡沫堆積、價值虛高、產品的生產和使用能耗高、浪費大、迴圈利用性差的行業或領域。在經濟風暴面前,什麼百年老店,什麼行業老大,如果沒有適時奠定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如果不適應可持續發展的經濟關係,就會被淘汰出局。如美國三大汽車公司在8月只賣出124.9萬輛汽車,同比下降15.5%,其中高油耗的大排量汽車的銷售份額下降尤其大。這為我們調校好可持續發展的方向、探索出可持續發展的路子,提供了參照物。

  由此可見,迴圈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正當其時。迴圈經濟促進法所規定的迴圈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迴圈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強化經濟措施等制度,從法律關係的建立與調整上,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了明確規定。迴圈經濟法律關係的建立,將有助於中國經濟持續發展,同時以法律的剛性約束把能源消耗和排放降到最低,並以此作為調整經濟結構的目標之一,達到經濟效率最大化的目的。因此,迴圈經濟促進法的通過和施行是中國建立節能和環保社會的重要一步。

  當然,法律規範並不等於法律關係,要把紙面上的法律變成在現實中“活著的法律”,既需要司法體系的嚴格執法,更需要經濟主體的自覺守法。迴圈經濟促進法的施行,將有利於糾正經濟運行中只重數量、不重品質的發展偏差,緩解經濟快速增長和資源、能源消耗過大之間的緊張關係,促進環境品質的改善,突破資源、能源、環境的瓶頸制約。總之,迴圈經濟促進法的施行,將為中國經濟平穩、持續、高效發展打下牢固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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