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網站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設為主頁  收藏本站
           現在位置: 廣東環境保護 -> 環保新聞
 
昆明陽宗海污染案可能催生全國第5家環保法庭
撰寫時間: 2008-10-0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法制日報
 

  “十一”黃金周前爆發的雲南陽宗海污染事件,仍在全面追責當中。其間,昆明市傳出了即將設立環保法庭的消息。

  目前,我國已有4家環保法庭。業界一致認為,相比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環保法庭的數量還是太少,應該在全國全面設立環保法庭,而不應該在惡性污染事件發生之後,才想起去抓環保法庭這根“救命稻草”。

  受命于危難之時,似乎成了環保法庭的宿命。

  在雲南陽宗海污染案被媒體曝光兩天后,曾稱對污染案“不知情”的昆明市環保執法人員披露了這樣一個資訊:昆明市擬在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環境保護審判法庭。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法庭成立的背景也是如此。在近日一個由諸多知名法學家和實務界人士組成的研討會上,作為環保法庭庭長的趙衛民毫不避諱地說,太湖藍藻事件促成了無錫法院環保法庭的成立。

  在貴州省,共有兩個法院設立了環保法庭,一個是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另一個在清鎮市人民法院。知情人說,這也是被跨區域污染“逼”出來的無奈之舉。

  專家普遍認為,環保法庭的設立雖有“救命稻草”的意味,但它無疑能加大對環境犯罪的處罰力度,並成為遏制環境污染最有力的武器。而目前,環保法庭的設立還遠遠跟不上治理環境污染形勢的需要。

  難逃宿命

  環保法庭總是受命于危難之時


  據可靠消息,昆明市即將設立的環保審判法庭,將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執行實行“四合一”審判執行模式,涉及環境保護的相關案件由環保局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的後續執行處理將由法院執行。目前,有關環保法庭的實施方案已經制訂完成,並已提交昆明市政府等待批准。

  據知情人透露,近日昆明陽宗海發生的污染案直接影響了26596人的飲水安全。事實上,雲南發生的類似事件並非一起,但自從1997年我國刑法中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規定以來,雲南還沒有一個企業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因此,知情人認為,即將設立的昆明法院環保法庭與陽宗海污染案直接關聯。

  先行一步的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已經樹立起了榜樣。就在不久前,這一全國首家環境保護法庭抓到了一條“大魚”———清鎮市環保局原局長楊貴斌濫用職權案。

  “這在全國恐怕也是第一案。”清鎮市人民法院院長劉明說,第一的理由是,環保局長因瀆職被判處三年刑期的在全國沒有先例。

  據介紹,楊貴斌在任清鎮市環保局局長期間,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對排污費應當據實、足額、全面徵收的相關規定向轄區企業協商少收取排污費,導致在2004年至2006年期間國家應當徵收的5700余萬元的排污費僅徵收了1100余萬元。

  清鎮法院環保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楊貴斌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嚴重。5月7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楊貴斌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判決後,楊貴斌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這個案件讓環保行政部門認識到,在保護環境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並非只有貪污、受賄才構成犯罪,類似楊貴斌這種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一樣也會構成犯罪,也將受到刑事處罰。”劉明說。

  在無錫,環保法庭的威力也初步顯現。據統計,從今年5月初掛牌到9月中旬,無錫法院環保法庭已經審理案件192起,案件總數遠遠超過去年一年181件的案件受理數。

  對此,庭長趙衛民的解讀是,不能簡單看成是“活兒”變多了,而應該看到,通過與地方環保部門的配合,通過法律手段的運用,控制環境污染的時間大大提前了。

  “比如,發現有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從立案到實施查處,需要3個月時間。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企業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時間上來說又是3個月。行政復議結果出來後,被查處企業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前後又可以拖上10個月。”趙衛民認為,由於環保部門的執法權不具有強制力,以往污染案件發生後,只能等最後的結論出來才能對違法企業叫停,而這樣做的結果就會造成污染持續進行,污染後果及損失可能更大。

  無錫環保法庭成立後,這種狀況有了很大改觀。據趙衛民透露,現在在無錫,只要發生環境違法案件,環保行政職能部門一旦立案,就可以到環保法庭申請強制執行。“經過依法審查,我們認為可以提前強制執行的,就會在審判之前叫停違法生產。”趙衛民說。

  業界呼籲

  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環保法庭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國僅有河北、江蘇、貴州3省設立了4家環保法庭。和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相比,這一數字顯然是杯水車薪。

  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我國每年的環境污染糾紛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而最近幾年,這種增長的勢頭更加迅猛,達到了年均增長29%。2007年,環境保護部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

  任職于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張傑,曾參與調查過多起環境污染案件。他的體會是,司法途徑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但是目前環境案件訴訟過程中存在的諸多障礙,導致一部分環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不願或是不能通過司法途徑合法解決問題。

  “真正告到法院的案件不足發生案件的1%,而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鳳毛麟角,受污染者不得已而採用一些非常規甚至違法的手段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張傑說。 “一方面大量而尖銳的環境糾紛案件需要法院及時處理,另一方面存在許多環境案件告狀無門、環境糾紛長期未決的現象。”著名環境法學家、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蔡守秋認為,應該建立健全環保法庭,打破環保法庭總是受命于危難時刻的局面。 他建議說:“在有條件和有需要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應該設立環境庭;在有條件和有需要的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環境法庭。”

  我國需要環保法庭。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也發出了這樣的呼籲。他說,目前,環境污染問題太突出了,最高罰款100萬的行政管理體制確實很難遏制住污染案件的高發勢頭。

  面臨爭議

  全面設立環保法庭是否可行


  全面設立環保法庭的想法,在環境法學界、環保行政執法部門以及為污染受害者辯護的律師界,取得了高度的一致。蔡守秋甚至提出,應該在我國設立環保法院。

  “從實踐方面看,我國已先後建立過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法院(又稱鐵路運輸法院)、農墾 法院、林業法院、石油法院等等專門法院。”蔡守秋說,實際上,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不少環境法學者就一直在呼籲設立環境法院。

  環境法學界的老前輩馬驤聰則認為,現在成立環保法院時機仍不成熟。但是,對於環保法庭的設立,馬驤聰還是投了贊成票。他提出,在環保法庭推進成熟後,再考慮在重點環境污染嚴重區域建立環保法院。

  然而,對於普遍設立環保法庭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人士則有自己的觀點。

  “案源是一個問題。”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說,現在的環境污染糾紛雖然不少,但是很難在法律上找到依據來受理它,它涉及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有關法律關於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問題。

  最高法院的法官們觀點很明確,並不期望將所有案件納入法律程式解決,而希望立足於社會多元化的解決機制。

  對此,馬驤聰公開提出異議。他認為,法院受理環境案件的法律依據並不缺,目前需要的是對一些細節進行完善。

  “現在的狀況是有環境保護法卻沒有環境官司。”馬驤聰說,從這個角度上看,法院應該發揮更強的作用,審理典型的、能引起震動的環境案件。

  專家們認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最笨的老闆都懂得算這筆賬。環境污染了,老闆賺夠錢拍屁股走人,爛攤子由政府來收拾。面對嚴峻的環境現狀,嚴厲追究惡意污染環境者的刑事責任已是刻不容緩,而在全國設立環保法庭也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並儘快提上日程。


     

相關新聞
開發維護:
Copyright © 2008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
| 關於本網站 | 設為主頁 | 收藏本站 | 管理員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