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危害而制訂。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於工廠及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邊界的噪聲限值,如下:單位:等效聲級Leq(dBA)。各類別在晝間和夜間的標準值分別為:居住、文教機關為主 55,45;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60,50 ;工 業 區 65,55 ;交通幹線道路兩側 70,55 。標準同時配有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