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噪聲的測量方法。用Ⅱ級以上的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在無雨、無雪、風力為5.5米/秒的情況下,在被測單位正常工作時間內分晝、夜兩部分對廠界穩態噪聲、週期性噪聲、非週期非穩態噪聲進行測量,傳聲器位置應置於廠界外1米,高度為1.2米以上。聲級計動態特性為“慢”響應,採樣間隔為5秒,噪聲監測儀動態特為“快”響應,採樣間隔不大於1秒。標準同時附有測量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