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範污水海洋處置工程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保證在合理利用海洋自然凈化能力的同時,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護海洋資源,保持海洋的可持續利用,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污水海洋處置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初始稀釋度、混合區範圍及其他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擴散器向海域或向排放點含鹽度大於5‰的年概率大於10%的河口水域排放污水(不包括溫排水)的一切污水海洋處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