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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撰寫時間: 2005-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主怒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佈局。

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準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準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本標準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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