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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撰寫時間: 2005-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項目和標準值。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準。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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