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特製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一切、標準的實施和採樣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全國以地面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作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本標準不適用醫藥、生物製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製、焦化和有機化工處理後的廢水進行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