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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
撰寫時間: 2005-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也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車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

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LPG或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催化轉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

本標準適用於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於或等於50km/h的輕型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於已根據GB 17691(第Ⅲ階段或第Ⅳ階段)規定得到型式核準的N1類汽車。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 18352.3—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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