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特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中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整車整備品質小于400kg、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ml、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裝有火花點火式發動機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特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試驗方法及限值等同採用歐盟(EU)1997年發佈的97/24/EC中的第五章附錄1《由輕便摩托車產生的氣體污染物的測量規範》中適用於輕便摩托車工況法的部分內容,在控制力度上達到了歐洲90年代末的水準。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並對輕便摩托車排放的污染控制裝置提出耐久性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 18176-2000《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國家摩托車品質監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中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整車整備品質小于400kg、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ml、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裝有火花點火式發動機的兩輪或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930-1999 車用無鉛汽油
GB/T 5359.5-199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兩輪車品質
GB/T 5359.6-199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三輪車品質
GB/T 4570-199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耐久性試驗方法
GB/T 5374-199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可靠性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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