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網站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設為主頁  收藏本站
           現在位置: 廣東環境保護 -> 法律和標準 -> 法律法規 ->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及執法解釋
 
 
關於採砂(石)船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撰寫時間: 2007-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關於採砂(石)船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7〕303號

四川省環境保護局:

  你省《關於對採砂(石)船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請示》(川環〔20071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對採砂(石)船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總局、原國家經貿委第31號令)第三條第四項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源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的規定,對採砂(石)船應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

  二、採砂(石)船在採砂過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產生污染物,不應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採砂(石)船 排污費 復函



相關新聞
 
開發維護:
Copyright © 2008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
| 關於本網站 | 設為主頁 | 收藏本站 | 管理員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