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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排入水體的企業廢水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撰寫時間: 2007-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關於未排入水體的企業廢水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7〕14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未排入水體的企業廢水如何徵收排污費問題的請示》(寧環發〔200726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二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對工業企業污水排向農田、用於林地灌溉的,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判斷其是否超標,並相應徵收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

  按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的規定,用於農田灌溉的污水必須是經處理後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必須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標準,不允許未經處理直接向農田、林地等排放污水。當地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廢水 排污費 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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