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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立醫療機構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7〕304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徵收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排污費及其減免問題的請示》(豫環文〔2007〕27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2003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二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保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第四條規定:“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殯葬機構、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小學校(不含其所辦企業)等國務院財政、價格、環保部門規定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準後可以免繳排污費。”其中,未列明對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免繳排污費。第二十五條規定:“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因此,對公立醫療機構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應當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78號)的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不屬於排污費的免繳對象。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公立醫療機構 排污費 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