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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函〔2007〕317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危險廢物跨地級以上市轉移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07〕2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關於危險廢物跨地級以上市轉移行政許可時限 危險廢物跨地級以上市轉移行政許可時限可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覆》(法工委發〔2007〕25號)執行,即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二、關於危險廢物跨行政區域轉移的條件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為促進危險廢物安全、有序的正常流動,同時保障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合法利益,對以利用為目的跨行政區轉移危險廢物的,只要擬轉移的危險廢物與持證接受單位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則應當允許其跨區域轉移。
三、關於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處理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辦理批准文件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題詞:主題詞: 環保 污控 危險廢物轉移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