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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收污水超標準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撰寫時間: 2007-08-28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關於徵收污水超標準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7239

河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已建成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污水企業已繳納了城市污水處理費用後仍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徵收超標污水排污費問題的請示》(豫環〔200742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第十九條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並未規定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能否徵收超標準排污費。

  關於徵收污水處理費的第一個文件即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原國家環保局《關於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7111號)中具體規定:凡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開徵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徵收超標排污費。

  2003年,《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頒布實施,其配套規章《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原國家經貿委第31號令)第三條規定: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沒有明確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能否徵收超標準排污費。

  幾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對地方請示的相關具體問題進行了解釋,這些解釋都是針對某一具體情況的,未能全面理順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能否徵收超標準排污費的政策關係。同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也做了一些具體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意見》(豫政辦〔2006109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告》(鄭政通〔200319號)就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水徵收排污費的問題做了規定。

  為了加大對超標排污的處罰力度,理順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組織修訂《水污染防治法》,並就其中確定的排污收費、超標違法處罰的原則取得了共識。目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已原則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其中著重強化了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綜上所述,在排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超標污水能否徵收超標排污費問題上,鄭州市有關部門理解和執行國家規定所產生的分歧,應待《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後再進一步明確。

 

○○七年七月十日

主題詞:環保 排污費 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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