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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煤礦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撰寫時間: 2005-05-25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關於煤礦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5128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我區煤礦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請示》(寧環發〔2005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露天煤礦產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屬於一般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于200412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取消了對一般固體廢物徵收排污費的規定。從200541日開始,對一般固體廢物不再徵收排污費。但是對2005331日以前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仍要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1號令)規定的標準徵收20051月至3月的排污費。

  二、露天煤礦產生煤粉塵的排污費徵收。

  我局《關於露天煤礦產生粉塵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4483號)已有答覆,請參照執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煤礦 排污收費 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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